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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與破產
個人債務重整
Readjustment of Individual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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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被稱為掙錢計畫(Wage Earner Plans) 的破產法第十三章允許債務人將目前的帳單和過去應付的款項連在一起折扣出一個數目,能讓債務人在三到五年內付清。債務重整適合有正規收入或雇傭工資的個人。也適用于沒有成立公司經營的業主。在提出破產後短期內,債務人應提出爭取法院批准的還債計畫。

如果你具備以下幾項可以考慮申請破產法第十三章:

  1. 擁有房子但可能會失去,因為有違法的債務 (Delinquent Payments),房產的資產淨值超過了家產可保留的範圍;
  2. 負債累累,但是如果本金降低或者多給些時間可以翻身;
  3. 擁有超過保留範圍的財產,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能以個人收入償還債主;

申請債務重整,你需要有足夠的收入去支付必須品並且能夠及時支付到期的債務。

對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才能使用破產重整:

  1. 有合法來源的正規收入;
  2. 未抵押財產債務(Unsecured Debts) 不超過269,250 美金;
  3. 抵押財產債務(Secured Debts) 不超過807,750美金。

你可以保留你選擇的房子、車子、傢俱、公司、現金以及所有資產因為債務和欠款會被“徹底償還”。

債務重整還債計畫由每月淨收入減去正常生活開銷而定的。剩下的錢留給委託人,他會按月還給債主。

破產法第十三章與第七章責任和第十一章重組(Reorganization)不同,因為它只能是債務人的主動請求。換句話說,債務人的債主不能主動為他申請第十三章程式。

第十三章程式通常像一個測驗,因為此計畫常常將利息最大化和延伸出還債的其他項目。有時,很長時間後還要求償還。

如果債務人不能做到這個計畫,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進行破產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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