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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與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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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破產與強制破產

更新日期:2011/9/29

自願破產
自願破產開始于申請人在破產法庭的申請。破產法院作為聯邦法院的一部分,每個州都有設立。申請破產的恰當地點是由債務人主要經營資產所在地或其個人所在地決定的。債務人被要求提交資產、負債詳情表,現有收入與支出,財務事項綜述,執行中的合約列表以及申請破產的其他資料。
 

強制破產
債權人的強制破產開始於申請,以及破產法庭專員的傳喚。債務人可以在20天內提出反對。如果提出反對,就會上庭審理。如果沒有,破產法將按原程式進行。非主動破產法只會在第七章和第十一章下發起。第七章和第十一章批准申請反對任何欠債的個人或實體,除了:農民、非營利性機構、銀行、保險公司、信用聯盟、儲蓄借貸機構。
 

對提出要求的債權人的要求
當債務人有12個或更多的債主的時候,非主動申請要求至少3個持有最少10,775美金債權的債權人參與。如果債務人的債主少於12個,非主動申請將要求一個債權人參與,但是此債務至少要有10,775美金的債權。
 

反對
債務人可以通過申請反對和一定證據來抵制非主動申請,但要將應付的債務償還。法院拒絕非主動申請的情況下,會生成一個判決,以此反對債權人提出因債務人而起的所有花費和律師費用以及造成損失的賠償。如果非主動申請無法善終,法院也會遭受懲罰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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