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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於公司的發明者能獲得專利權嗎?

更新日期:2011/10/9

通常,專利的實際發明人擁有發明專利權,那工作期間發明的專利,專利權歸誰所有呢?

一般來說,根據雇傭合同,受雇於公司的發明者在工作期間發明的專利,其專利權全部歸雇主所有。當發明專利公司把發明所獲紅利分給作為雇員的發明人時,這就是一個合同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即使沒有書面的雇傭合同,根據“受雇發明”("Employed to Invent")這條法律條款的規定,雇主仍擁有此發明的專利權,因為雇主雇傭雇員的目的就是為公司創造發明、替公司謀利。這一規定來源於最高法院的判例裁決,決定指出,“在雇用期間,雇員發明的所有專利歸雇主所有”。

總體說來,許多公司更偏好書面的雇傭合同。因為書面形式不僅更加可靠,而且還能更好地執行協議的隱含內容。不過因為沒有書面合同而產生的“受雇發明”問題還時有發生。例如,在一個專利轉爭議案中,工程師沒有與雇主簽訂書面的合同但被任命為總工程師分配去發明一個渦輪引擎的焊接技術。到底誰應該擁有此項發明的專利權呢?最終法院裁決公司擁有專利所有權,因為工程師是在工作期間發明的專利,公司雇傭他的目的也是發明此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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