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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老人的工作權利
流覽次數:1377     添加時間:2013/1/7

去年年底,2002年諾貝爾化學獎共同得主約翰·本內特·芬恩教授(John Bennett Fenn)去世,高夀93歲,去世前是佛吉尼亞聯合大學教授。記得有關紀念文章提到他曾經因強制退休問題和耶魯大學鬧矛盾,因此我特地搜索了有關資料,現在就以此為例介紹一下美國老人的工作權利問題。
 

芬恩1940年在耶魯大學獲得物理化學博士學位,曾經在化工界任職,在普林斯頓大學工作10年之後於1962年回到母校耶魯大學擔任化學工程教授。25年後芬恩年屆70,到了當時耶魯大學的教授退休年齡,但是他認為自己的研究十分重要,堅持要繼續工作,學校按照規定取消了他的教授職位,只給他一個很小的實驗室。不久康涅狄格修訂了本州的公平就業法,廢除了教授到70歲退休的規定。當時芬恩留下的位子還沒有人接任,他滿懷信心申請這個本來就是自己的位子,沒想到學校把這個教授職位給了他人。忿忿不平的芬恩1994年跳槽到佛吉尼亞聯合大學擔任分析化學教授,繼續他在耶魯開始的生物大分子電子束噴射離子化研究,為採用質譜儀對各種蛋白等生物大分子進行研究奠定了基礎,並因此獲得諾貝爾化學獎,也為並非名校的聯合大學爭得榮譽。

美國早在羅斯福總統時代就以總統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得到政府合同的企業在雇用員工時對種族加以歧視,而以立法形式防止就業歧視則始於1963年的(男女)同工同酬法,其後最重要的法律是1964年的民權法,它禁止各級政府以及雇員人數超過15人的企業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族裔而對員工加以歧視。1965年國會立法建立了公平就業委員會,負責代表聯邦政府對違反公平就業法律進行起訴。

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的法律是1967年的反就業年齡歧視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這項法律保護40歲以上的人士和其他人一樣有同等就業權利,包括受雇、提升、工資待遇、工作分配、培訓、解雇和裁員等。和1964年民權法不同的是,員工少於20人的企業不受管轄。

1967年反就業年齡歧視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予以豁免,主要是出於所謂善意的職業資質,允許對雇傭員工設定年齡限制,例如軍人、執法人員、飛行員、空管人員、客運車輛駕駛員等,還有電影人物本身演的就是年輕人等。當時各地大學對教授任教年齡很多有70歲的限制,也在豁免之列。但是從1978年開始大幅收緊豁免範圍,到1993年大學教授任職年齡限制也不再合法。

在美國,報紙、網路上的招聘廣告不但不大會有性別、身高、體重、相貌等要求,而且極不可能看到有年齡限制,因為這些基本上都是違法的。即使是有體能要求的工作崗位,公司可以列舉具體的條件,例如可以搬動50磅以上的重物等,但是不能提年齡要求。在實際操作上,負責任的公司也不會變相對員工實行年齡歧視,否則一旦被舉報,先不說是否能夠打贏官司,訴訟本身就是一筆負擔,而且會有損公司的聲譽,特別是可能被政府合同招標排除在外,那損失可就大了。

我們在逛超市的時候,收銀台常常有年紀絕對超過70歲的老人在為你服務。有些國家民航服務生清一色年輕漂亮的女士,人們稱她們為“空姐”。而乘坐美國飛機,則常常是“空嫂”、“空大媽”在給你端茶送水,當然也有年齡不小的男士當服務生的。

還要說的一點是,根據最高法院2004年針對通用動力地面系統公司的一項集體訴訟案件的裁決,反就業年齡歧視法保護的是高齡人士的工作和福利權利,如果公司的做法偏向於年齡大的員工,並不違法。當時這家公司與工會達成的集體談判協議規定,員工如果在50歲之前選擇退休的話不能享受醫保福利,50歲以後退休則有權享受。以Cline為代表的年輕員工認為此舉違反了反就業年齡歧視法。當時公平就業委員會支持Cline一方,但是邀請雙方談判未能解決問題,Cline等訴諸法律。這個案子從地方法院到巡迴上訴法院幾經反復,最後最高法院以6比3裁決Cline等敗訴。

 


文章來源:美國駐華大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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