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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投資移民:I-829被拒怎麼辦?
流覽次數:1059    添加時間:2024/11/25    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最近,I-829審批加速,被拒的案例也多了起來。

I-829被拒,主要原因就是項目。有的可能是項目運作有問題,有的是項目失敗沒創造就業。有的就是純欺詐了,直到I-829階段才被移民局發現根本沒有去創造就業,這種項目典型如CP Home,留待以後介紹了。

還有一種就是最近兩年出來的資金來源問題,之前講過了,可以參考:I-829被拒的兩大原因|資金來源系列

EB-5投資人,I-829被拒通常比I-526被拒更痛苦,去了美國這麼多年,怎麼辦?

正如下面這位小紅書移友的提問:



投資款如何收回的問題,沒辦法回答,要看項目運營的情況,是否還健康,要跟區域中心談判,甚至是訴訟,看怎麼收回錢。在這點上,錢和卡是分離的,這是個商業問題。

今天,我們來看看移民身份的問題怎麼處理。這是IIUSA最近一期雜誌中的文章,來自於下面幾位律師:



I-829申請是EB-5簽證過程的最後一步——其批准是移除“條件”在居住權上的標誌,這些居住權是在獲得移民局批准I-526申請後,以及投資者獲得有條件的合法永久居留權(有條件綠卡)後獲得的。

但是,如果投資者的I-829申請被移民局拒絕會發生什麼?移民局拒絕I-829申請後會發生什麼,投資者在拒絕發生時可以做什麼?在這個問答中,我們討論了這些問題和相關問題。

問:如果I-829申請被移民局拒絕會發生什麼?我會失去我的有條件綠卡身份嗎?

答:
I-829被拒的標準語言聽起來很可怕——它說投資者的“有條件的永久居民身份被終止”,並且“所有的權利和特權……從該身份衍生出來的,包括在美國工作的權利,都在本信函的日期被終止。”

但這並不完全正確。

移民局自己的審案手冊明確指出,移民局拒絕I-829申請並不會導致立即失去有條件居留權(有條件綠卡身份);相反,在I-829被拒後,移民局將繼續向“移民蓋臨時I-551章,直到驅逐令成為行政最終決定。”

而且,正如移民局所說,“如果決定沒有上訴,或者上訴被移民上訴委員會(BIA)駁回,那麼驅逐令就是行政最終決定。”

這些“臨時I-551章”被蓋在EB-5投資者的護照上,通常有效期為6個月至一年,並且是有條件居留的證據——包括“用於旅行、就業或其他目的的身份證據。”

請注意,即便EB-5投資者及家庭成員仍然擁有綠卡,航空公司、海關人員甚至一些移民局員工可能不瞭解這一事實,因為他們對待審批的I-829申請接觸有限。

雖然您仍然有資格使用I-551章旅行,但請事先諮詢移民律師。我們已經看到EB-5投資者因為CBP官員或航空公司不瞭解他們的文件,而被卡在美國境外很長時間。

問:投資者可以在移民局挑戰I-829被拒嗎?

答:
如果I-829申請被拒,投資者可以提交重新開放(Motion to reopen)和/或重新考慮(Motion to reconsider)的動議,使用I-290B表格。

如果投資者有新證據克服了被拒的理由,重新開放動議(Motion to reopen)是合適的。

例如,如果I-829申請因項目未能創造所需工作機會而被拒絕,而投資者獲得了新的工作創造證據,那麼可以通過重新開放動議提交給移民局。

另一方面,重新考慮動議(Motion to reconsider)則是認為移民局拒絕的理由錯誤的。

成功的重新考慮動議,必須顯示移民局在其裁決中違反了法律或政策,並且基於之前提交的證據,決定是錯誤的。在適當的時候,EB-5投資者可以在同一申請中提交“合併”重新開放和重新考慮動議。

通過信息公開法案的訴訟,我們瞭解到重新開放和重新考慮動議通常被分配給最初決定案件的同一官員。因此,不足為奇的是,EB-5投資者在通過動議撤銷I-829被拒裁決方面面臨艱難的戰鬥。

但如果證據或論點有說服力,動議可以成功地說服移民局改變方向。重新開放或重新考慮動議,也可以用來補充將來移民法院或聯邦法院訴訟的記錄,儘管你有機會在驅逐訴訟中提交額外的證據。

請注意,與I-526和I-526E被拒不同,I-829被拒的上訴不能向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提出。

問:I-829被拒,可以在移民法院挑戰嗎?

答:
是的——如果投資者被置於驅逐程序中。

根據規定,政府應該在移民局拒絕I-829申請後,將EB-5投資者及其家屬置於“驅逐”(遞解)程序之前,由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OIR)(移民法院)處理。

實際上,政府可能需要很多個月甚至幾年才能這樣做——如果他們真的這樣做的話。

驅逐法院程序,始於國土安全部發出“出庭通知”——一份移民指控文件——並將其送達給EB-5投資者和移民法院。然後,EB-5投資者及其家屬被安排在有管轄權的移民法院聽證,該法院負責他們居住地區的事務。不過,政府不能被迫將某人置於驅逐程序中。

重要的是,法律賦予EB-5投資者在移民法院更新其I-829申請的權利。

在這些法院程序中,政府有責任證明I-829申請被正確拒絕。這與向移民局提交I-829申請有實質性區別,此時EB-5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

而且移民法官對申請進行“de novo”裁決(重新審理),不依賴移民局在拒絕I-829申請時做出的事實發現和法律結論。

這些因素通常對投資者有利。

在這些法院程序中,EB-5投資者可以提交新證據,包括會計報告、更新的經濟分析報告和專家證詞。在適當的情況下,EB-5投資者發出傳票給政府審案官和經濟學家,並可以傳喚證人——包括專家——就有爭議的事實問題作證;政府也可以這樣做。

因此,移民法院程序中的I-829申請裁決與移民局進行的文書驅動的裁決非常不同。實務中有一個審判,政府由移民檢察官代表,有可能達成和解並促使法院批准I-829申請。

而且,如前所述,有直接向BIA(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的權利。

問:EB-5投資者可以在移民法院尋求其他形式的救濟嗎?

答:
是的。

如果EB-5投資者在I-829被拒後被置於驅逐程序中,其他形式的移民救濟可能可用。庇護和相關保護是一種可能性,尋求一種稱為“取消驅逐”的救濟也是可能的。

如果I-829申請較弱,其他形式的救濟似乎沒有希望,可以考慮請求“檢察官自由裁量權”——檢察官決定不追求驅逐的決定也可能是有意義的。這可能導致EB-5投資者及其家人通過臨時I-551章無限期地維持有條件的居留權。

是否可用這些或其他形式的救濟,必須在EB-5投資者及其家人被置於驅逐程序時評估。然而,如果EB-5投資者事先知道I-829申請不太可能被批准,他或她可以與移民律師提前合作,以確定其他救濟的資格或制定其他移民計劃。

問:如果移民法官再次拒絕I-829申請會發生什麼?

答:
如果移民法官拒絕I-829申請(以及投資者可能在驅逐程序中尋求的其他救濟),投資者可以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上訴該決定。只有在BIA也拒絕案件時,I-829申請被拒才成為行政最終決定,投資者才失去在美國的有條件居留權。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通過提交審查請願書在聯邦上訴法院尋求進一步審查。在整個過程中,投資者的律師可以繼續與政府律師協商,探討可能的和解選項。如果審查請願書導致I-829批准,那麼投資者及其家屬將恢復為無條件合法永久居留權狀態。

問:I-829被拒可以在聯邦法院挑戰嗎?

答:
歷史上,有EB-5投資者通過在聯邦地區法院挑戰I-829被拒,成功的案例。 然而,在過去幾年中,政府一直在對這些訴訟做出回應,將EB-5投資者置於驅逐程序中,並爭辯說聯邦法院沒有權力決定I-829申請,因為移民法院可以決定該類案件。這使得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的吸引力不如以前。

然而,管轄權問題尚未由上訴法院最終決定,這類訴訟仍然是可能的。

提起訴訟是否是一個好策略,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特定I-829被拒的事實,以及EB-投資者在多個場所爭取其案件的意願。注意——雖然移民局通常在I-829被拒後非常緩慢地啟動遞解程序,但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幾乎可以確保移民局將很快發出NTA(Notice to appear —— 上庭通知)。

因此,提起訴訟的決定是一個需要仔細考慮的戰略決定。它可能會加速結果——好或壞,而不提起訴訟可能會給投資者更多的有條件居留權年數,然後才會發生任何事情。

問:投資者應該追求其他形式的移民身份嗎?

答:
客戶有時會問我們,在I-829申請拒絕後,是否有追求H-1B身份、F-1簽證或其他非移民簽證的意義。我們的答案幾乎總是“不”;

如上所述,EB-5投資者仍然是有條件永久居民,直到移民法官——或者如果移民法官的決定被上訴,BIA——對投資者發出最終驅逐令。這可能需要很多年。

在幾乎所有情況下,放棄有條件的永久居留權以換取臨時非移民簽證是沒有意義的。

有意義的追求是,其他可能的途徑,獲得另一張綠卡或合法永久居留權,無論是通過投資還是其他途徑。這也可能包括職業移民簽證,或者如果EB-5投資者或家屬與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結婚,申請親屬移民。

在職業移民的方面,我們發現代表一些大公司的律師事務所對I-829被拒的有條件永久居民的規則不熟悉。必須告知他們,儘管員工是有條件永久居民,但公司仍然可以繼續贊助其移民簽證申請。

問:如果投資者的I-829申請被移民局拒絕,他們應該做什麼?

答:
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至關重要,他可以為EB-5投資者和每個家屬成員探索和尋求個性化的計劃。律師可以指導投資者瞭解各種法律選擇,幫助收集額外的證據,並在移民局面前提出重新開放/重新考慮的動議,或在移民法院的驅逐程序中提供代表。還必須探索聯邦法院裁決的可行性。

有了正確的策略,投資者可能仍然能夠獲得無條件的永久居留權——或者至少保留有條件綠卡身份的好處,並盡可能長時間地推遲最終驅逐令,以追求其他移民途徑或實現家庭目標。

文章到這裡,應該能夠清楚解釋了上面這位移友的提問。儘快諮詢律師,制定對策並採取措施,無論是爭取搬回來還是擇機拖延,去諮詢有經驗的律師。

最後,EB5Sir想提醒一點: 有些項目明知I-829不可能,還是需要儘早做決定,在I-829遞交之時切換項目,來確保自己的永久綠卡獲批。這個決定不容易做,可能涉及到追加投資與新區域中心談判,但是如果一旦錯過了切換項目的時機,下面的路就會更難走。

這點非常重要,有些項目是根本不可能獲批的,譬如上面提到的CP Home,不可能的。遞交I-829時切換項目吧,每個人有且只有這麼一次機會,不應該錯過。

祝大家最後一步順利。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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