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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請被拒的解決方案(一)
流覽次數:3548    添加時間:2017/2/18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當一個移民申請得到被拒的結果,代表申請人在申請工作上所做的所有努力都是白費了,無論你是依賴婚姻,專業,應聘,宗教,投資或庇護的理由,今天Frank就以美國ALC區域中心執行長John Shen的文章為例,介紹EB-5投資方式被拒後的解說,供讀者參考。

526被拒自救第一篇:三大解決方案

JOHN SHEN

本人並非律師,無意以外行身份挑戰美國移民律師的職業價值。可站在申請人角度想,多年來竟然沒有見到從申請人角度總結過這一攻略,於是還是斗膽寫上一篇。內容如有差錯,請業內高人指正。在此感謝Adrian Toh,Ira Kurzban和John Pratt三位律師給本人提供的專業意見。Kurzban團隊近30年來多次成功挽救被拒的經驗是移民訴訟領域最寶貴的財富。

現實中,申請被拒後申請人由於缺乏專業知識,即便能理解被拒原因,也很難跟上律師解決問題的思路,與律師形成有效配合,最終導致時間和經濟損失,這種糟糕的情況可謂屢見不鮮。美國投資移民涉及的領域相當廣泛,導致526申請被拒的原因多種多樣,有時很複雜。而且這些被拒的原因伴隨著聯邦立法的改變,移民局政策的更新,以及移民審批手段的完善和提高還在不斷變得日益複雜。因此,最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也不見得有十足把握在526被拒後第一時間做出精准的判斷,找到最有效的解決方案(最近美國之路專案AAO上訴被拒多少可算律師誤判的案例之一)。那麼526申請被拒,解決手段都有哪些呢?

在526申請被拒絕後,要想反敗為勝,有且僅有以下三種手段可以選擇使用:

【AAO上訴】

(1) AAO上訴:AAO是美國移民局“行政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的縮寫。絕大部分移民類別包括EB-5的申請被拒,都可以向這個辦公室提出投訴,要求重新審理。具體做法如下:申請人需要填寫I-290B的表格,並在表格中選擇是提出重新開案動議(Motion to reopen),重新考量動議(Motion to reconsider),還是兩項動議同時提出。AAO上訴的本質是申請人向移民局審案人員的“上級”辦公室提出申請被拒是錯誤決定,請求“上級”重新審核被拒個案。這一程式是大部分案件被拒後,律師提供的解決手段。費用低,耗時相對較短是AAO上訴的優勢。I-290B表的申請費只須675美元,AAO的決定一般在6個月內就會做出,如果案情簡單,很多時候I-290B表格交上去不到2個月就會有結果。然而,AAO上訴的致命缺陷是成功率很低。下面介紹一下上訴中可供選擇的兩種動議:

A. 重新開案動議(Motion to reopen):這一動議提出審批官在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事實不準確或者不全面,由於錯誤的證據而做出了錯誤的裁決。因此,申請人必須隨上訴一起提供新的證據以改變被拒的結果。不過請大家注意,新證據反應的事實必須是在提交526申請時或此前就存在的,而不是在提交526申請之後產生的,只不過因為疏忽的原因,該證據並沒能最初就隨526申請材料一起提交給移民局。用一句通俗的話形容就是“抱歉,我忘了申請時把這事兒也一起告訴你了!”

B. 重新考量動議(Motion to reconsider):這一動議提出審批官掌握的事實雖然準確,但在適用法律方面出現誤差,導致做出了不正確的裁決。對此,上訴必須準確解釋審批官在法律適用中產生了怎樣的邏輯錯誤。用一句通俗的話形容就是“WTF,你們對法律的原則完全理解錯了!”

一旦行政上訴辦公室認為上訴合理,就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上訴獲得了批准,同時將審核意見通知負責的審批官,推翻最初拒絕的決定。這樣就承認了最初的526申請獲得了批准,還可以保留最初的優先日(在當前中國大陸申請人排期嚴重的情況下意義重大)。不過多數情況下,行政上訴辦公室看不到上訴的合理性,會“維持原判”,通知申請人上訴被拒。收到AAO的拒絕信,如果不想放棄或從頭開始,下一步就只能考慮在聯邦法院對移民局提起訴訟了。

【聯邦法院上訴】

(2) 聯邦法院上訴:這是申請人在526被拒後可以選擇的另外一種解決方法:在美國的法院“狀告”美國移民局。美國的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性給申請人通過法院的裁決改變不合理的政府決定提供了難能可貴的機會。最近的川普總統行政令被聯邦法官判定違憲並限制執行就是在美國“司法可以限制行政”這一功能的展示。近幾年隨著被拒案件數量的增加,移民訴訟律師開始更多參與到投資移民的“翻案”中來,提交聯邦訴訟屢見不鮮,很多還是大規模集體訴訟,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與AAO上訴相比較,聯邦法院上訴通常耗時更長,費用也更高(律師費就至少幾萬美金,集體訴訟大致從20-30萬美元起)。上訴能否成功,最重要的決定性因素是案件起訴的“法律基礎”(Legal Ground)是否足夠強。如果夠強,與移民局取得快速庭外和解的機會就比較高,省時又節約花費。如果反之,法律基礎不夠強,戰線可能就要拉長了。近幾年看到的526被拒訴訟案的庭外和解速度從一個月到十個月不等,但如果一定要等到法庭做出最終裁決,可能耗時更長。

一旦法院收到訴狀(Complaint),會立即向移民局送達起訴書,而移民局則必須在收到起訴書60天內回復原告。通常,收到起訴書後,移民局會聘請美國司法部移民訴訟辦公室(Office of Immigration Litigation)的指定律師代表移民局處理訴訟。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申請人與移民局的交流都是通過申請人的訴訟律師和移民局聘請的司法部代理律師之間的溝通來完成的。很多情況下,雙方律師經協商往往可以首先達成和解意向,再分別通知甚至說服自己的代理人,最終促成庭外和解。

有“移民訴神”美譽的Ira Kurzban律師曾經告訴本人,由於美國法院是獨立於政府機構之外的體系,代表司法的最高權力,由法院最終認可的庭外和解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是完全可以超越移民法現行規定的,幾乎沒有做不到的事。任何法庭認為合理的結果,包括正常情況下移民局不可能突破的“清規戒律”,都可以在司法訴訟中由法院認可而實現。舉例說,如果訴訟結果要求申請人重新遞交一份526申請,而此時隨行子女已經超齡,無法取得綠卡,只要有法庭認可的檔,比如和解協定支援給超齡子女綠卡,移民局也必須打破規則,比如“強行”使用第一次申請提交時的優先日,保證超齡子女拿到綠卡。因此,超越規則在AAO上訴中是不存在的,而這恰恰是通過聯邦法院上訴解決被拒的最大價值所在。

【重新提交526】

(3) 重新提交新的526申請:是的,你沒看錯,重新提交一份新的526申請是解決526被拒的一種重要方式。

除了個別被拒原因,比如個人誠信,申請人都可以在被拒後的第一時間再提交一份合格的526申請。這份申請應該根據第一份526申請被拒的原因,有針對性的做出相應的改變。比如選擇與第一份526申請不同的投資項目,調整出資來源和出資路徑,甚至也可以策略性替換主申請人,目標是彌補第一份申請中的缺陷,從而充分滿足獲批的條件。這一解決手段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以上兩種解決手段組合使用,同步推進,確保在前兩種解決手段不能取得成功的情況下,保留526獲批的希望。

決定使用哪一種解決手段首先要對526被拒的原因進行深入分析,準確理解申請中的問題。第二篇的重點會集中介紹本人總結的被拒自救流程圖和使用方法。而第三篇則會把近年經常出現的被拒個案歸類,分析在不同情況下應分別優先考慮哪種解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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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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