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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EB-5項目是怎麼徹底杜絕資金挪用的(上)?
流覽次數:4203    添加時間:2016/2/9    來源:John Shen

 【前言】過去六個月美國聯邦政府對EB-5領域金融欺詐的“嚴打”進入到一個前所未有的新階段:全面展開地毯式搜索,發現問題立即出手,堪稱雷厲風行!截止12月1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證監會”)以欺詐罪起訴了四家EB-5 區域中心項目:路凱國際集團(Luca International Group LLC),美國之路(Path America LLC),EB-5 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EB-5 Asset Manager LLC),以及南加州護理中心(Suncor Fontana LLC)。同時,美國聯邦調查局(FBI)也對另外一家EB-5 區域中心項目鳳凰商貿城(Phoenix Mart)進行了突襲式現場取證調查。由於這些項目大多數是過去兩年內在中國EB-5市場上熱賣的項目,有些直到今天還不斷有新的簽約人加入,對市場衝擊之大很難用言語形容,以至於今天幾乎所有已經簽約的移民客戶都心情忐忑,擔心不知道哪天自己投資的項目會突然出現在證監會的起訴狀上。
 
詳細審閱證監會的訴訟書,不難看出,所有金融欺詐(或曰“證券欺詐”)歸根結底都來自一個事實:投資款在沒有事先文字披露的情況下用於“其它”目的。這裡“其它”目的也許不一定都是惡意的動機,甚至也許挪用資金是為了間接幫助到投資人的投資。但按照美國《證券法》規定,任何沒有事先披露(主要通過私募備忘錄,有限合夥協定或者運營協定)給投資人的資金使用方式都構成了金融欺詐,是犯罪行為。證據一旦被法庭接受,最輕處罰是罰款,理賠,禁止從事該行業,最重則可判終身監禁。
 
那麼怎樣做才能徹底杜絕資金挪用現象呢?完全靠政府嚴打嗎?在眾多EB-5區域中心之中,有沒有哪家機構已經或正在採取行動加強自律?美國借貸中心(原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是一家老字型大小的EB-5區域中心,為保護投資人和區域中心的共同利益,該中心在過去幾年中積極建立了一套對EB-5資金使用進行協力廠商監管的獨特體制,成為積極探索該領域的業內領頭羊。以下讓我們聽聽美國借貸中心CEO:John Shen沈先生對此問題的解釋及與業內同行的經驗分享。
 
John Shen: 首先,對於很多EB-5項目來說,如果區域中心(NCE)老闆和使用資金的項目公司(JCE)老闆是同一人或同一夥人(編者:最近被SEC起訴欺詐的項目無一例外都是這樣的項目),指望這些人對自己的資金使用進行顯微鏡式的監控顯然是不現實的。所以,這種所謂自我運作(“Self-dealing”)項目不在我們今天討論之列,今天只說說EB-5借貸模型當中區域中心與資金使用公司之間沒有任何股權關係的情況下,區域中心怎樣代表EB-5投資人有效制約資金使用中可能出現的資金挪用問題
 
以下我把美國借貸中心504貸款項目過去兩年中摸索出的資金使用監控模式與大家分享:
 
由於我們所有投資項目上的EB-5資金都是在建築施工的過程中由建築商拿去使用的,這就需要一家熟悉建築施工業務的專業協力廠商機構來監控資金的使用。
 
 1)選擇合適的協力廠商監管機構:
 
如果要做到有效監控資金的使用,確保每一分錢在使用上都符合美國移民局,相應行業監管機構和商業計畫書的要求,這個實施監管的協力廠商機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特點:1)監管機構所屬行業應該與項目公司相同。監管機構須有多年成功的經營經驗,對該行業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業務程式爛熟於胸。2)監管機構曾經獨立操作過類似預算規模甚至更大規模的項目,對資金使用的細節部分有具體直觀的操作經驗。比如,哪個環節應該佔用多大的資金比例才算合理,正常進貨管道都有哪些,市場上原材料價格一般在哪個範圍浮動,這些細節都要熟悉。有了這些知識和經驗,如果項目公司在資金使用上做了任何“手腳”,監管機構都能做到隨時明察秋毫。3)監管機構必須掌握項目公司的資金發放權,同時也有充分的授權可以隨時進行現場施工檢驗,並有權對項目公司的所有帳目,收款和放款的單據,甚至盈利多少進行財務審計。
 
經過反復的實踐和摸索,我們最後選定了納斯達克上市公司(NASDAQ: TTEK),美國著名的建築施工行家德聰集團(Tetra Tech)擔任我們所有項目的資金使用協力廠商監管機構。
 
 2)簽署四方協定,給予監管機構充分權力:
 
 一般來說,與建築施工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一共有四方:1)企業主,也就是項目的所有人,同時也是借到EB-5貸款的公司(以下稱企業主),2)企業主雇傭來完成建築開發的建築商(以下稱建築商)也是資金的直接使用者,3)代表EB-5投資人的區域中心(以下稱借貸機構),和4)借貸機構選定的協力廠商資金使用監管機構(以下稱監管機構)。監管機構要對建築商使用資金進行監管,除了得到借貸機構的全力支持,也必須取得企業主的認可和配合,同時建築商要接受被監管的角色,這四方都需要積極參與到資金使用監管的程式中。這就需要一份比較複雜的四方協議。
 圖一:
  

 
這個四方協議的核心環節是借貸機構的資金(包括全部EB-5 資金)在建築商使用前必須經過監管機構的嚴格審核過濾。通常,每個月建築商都會向企業主提交本月的資金使用申請並就使用目的進行解釋說明,由企業主批准和放款。一般來說,企業主不會對自己聘請來的建築商提出的資金使用申請進行過分嚴格的審核。但是作為借貸機構,在通過四方協議取得企業主認可後,我們要求監管機構來直接接受建築商的資金使用申請,監管機構只能批准申請中提出的合理金額。我們這樣做的目的是通過監管機構的行業經驗做出協力廠商專業判斷,堅決避免不必要的過渡放款,杜絕資金被放任使用的可能。在監管機構批准之後,EB-5資金才會從借貸機構設立的項目帳戶轉入監管機構的帳戶,最後由監管機構負責把批准的款項發放給建築商。在資金發放成功後的一個月內,監管機構須進行施工現場的檢驗,來進一步確認資金使用在了正確的地方。
 圖二:
 

 
下文中,沈先生將繼續介紹:監管機構的施工檢驗責任、監管機構的完工擔保責任、就業到位的保障等方面。敬請關注!
 
 [美國借貸中心CEO John Shen於1992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1996年取得美國杜克大學碩士學位,在2009年創建美國就業發展借貸中心,將美國中小企業局504貸款項目與投資移民EB-5項目結合,成為該領域至今為止唯一的一家利用美國聯邦政府風控和貸款資源進行EB-5投資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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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slawchina.com/ad_alc_about.asp?j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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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RCH走進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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