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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美國貨物結關指南
流覽次數:12565    添加時間:2012/6/21    來源:陳婕律師、Cherry Shen

法律賦予美國海關總署規範貨物在美國關稅區的進出口。美國關稅區包括全美50州,從華盛頓到波多黎各。對進口商而言,在美國海關通關結關時,需要瞭解的最重要的兩方面是:進口貨物的進關程序和決定進口稅總額的確定關稅程序。此外,進口商還需注意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進口商回應美國海關的舉措和管理行為時,可利用的豁免。

入關程序(Entry Process)
所有進口美國海關區的貨物都必須經過一個稱為入關的法律程序來結關、來合法進口美國。只有在進口貨物抵達美國港口時,入關程序在法律意義才真正開始。海關批准貨物入關,並對已付的貨物關稅進行評估。當貨物順利入關時,就說進口貨物結關了。

進口貨物真正抵達美國關稅區,在海關放行貨物前,就必須向海關提交相關入關文件。一旦貨物抵達,準備入關,貨物將接受海關檢查或推遲檢查,海關通過將特定必備的入關文件歸檔或提交一份入關概要來放行貨物,以說明相關進口貨物沒有違法。如果尋求僅需提交基本的入關文件而不提交入關概要(包含預估稅的押金)的貨物放行的話,那麼除非貨物導入人為預估稅提交充分的保證金,否則海關不會放進口的貨物入關,然而,海關在其貨物入關清算前仍對貨物有控制權。

1. 入關權利
只有擁有法定權力的人才能引導進口產品入關。有三類人擁有該權力:

a. 註冊進口商(Importer of Record)
即進口貨物到美國時,擁有登記在冊的合法資格人。在某人作為收件人被登記在貨運提單或貨運單時,那麼他就是擁有合法資格的人。此人可以是美國買主(通常是這樣)、美國買主的代理人、外國銷售者或外國銷售人的代理人。在貨物已經抵達美國關稅區後,進口貨物的資格還沒有切實從外國銷售人轉交到美國買主的手上時,以註冊進口商資格將外國銷售者分類。在所有實例中,註冊進口商將支付所有與進口貨物相關的稅。

b. 最終買方(Ultimate Purchaser)
即進口貨物進入美國關稅區的最終買方,即便此人並非註冊進口商。通常最終買方作為收件人被登記在貨運提單或貨運單上,而此人並非註冊進口商。

c. 持證報關行(Licensed Customs Brokers)
即經美國海關總署(U.S. Customs Service)授權作為註冊進口商或買方的代理人,將入關貨物在美國海關進行結關。雖然法律上並不要求一定要雇傭報關行讓貨物在美國海關通關,不過,在多數情況下,由於他們有非常專業的實踐經驗,所以雇用報關行還是很值得的。如若雇用報關行導入貨物的話,進口商須通過律師授權報關行參與相關事務。

2. 入關形式
以入關目的分類,入關形式多種多樣,且各有各的要求。

a. 消費品入關(Consumption Entry)
最常見的入關形式,用於所有將銷售的進口商品或將在美國關稅區內被最終買家使用的進口商品。

b. 轉口入關(Transportation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進口商品從美國的A港口運送到B港口,而在B港口進行消費品入關,或者,用於進口商品經美國轉口到其他國家(如加拿大到墨西哥)。儘管這些商品實物抵美,但是它們並非法律意義上進入美國關稅區的商品,因而不能未經消費品入關而在美銷售。商品須經海關密封,而在未經消費品入關程序前不得私自拆封。

c. 暫時保稅進口入關(Temporary Importation under Bond Entry, TIB)
這種關稅形式用於進口商品在美國暫時保稅進口。只有特定的商品符合這種入關形式。暫時保稅進口入關的有效期為期一年,之後就必須進行消費品入關,或從美國關稅區進行再出口,抑或銷毀。做不到上述任何一項都有可能導致罰款(一般是商品預估關稅額的兩倍)。

d. 存倉入關(Warehouse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經海關批准的存入保稅倉庫的進口商品。商品可在保稅倉庫庫存五年,之後就必須進行消費品入關,或從美國關稅區進行再出口,抑或銷毀。如若商品實物在五年期滿前運離保稅倉庫,那麼就必須進行消費品入關,或轉口入關,抑或從美國關稅區進行再出口。

e. 對外自由貿易區入關(Foreign Trade Zone Entry, FTZ)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將商品進口到對外自由貿易區。商品非確定地存放在對外自由貿易區內。如若商品運離對外自由貿易區,那麼就必須進行消費品入關,轉口入關,或存倉入關,抑或從美國關稅區進行再出口。

f. 退稅入關(Drawback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進口美國關稅區再從美國關稅區出口、退還其進口時關稅的商品。退稅入關須在出口日的三年內提出申請。

g. 預估價入關(Appraisement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僅用於某些特殊的進口到美國關稅區的商品。

h. 郵件入關(Mail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經美國郵政進口到美國關稅區的小包、信件、包裹、盒子或類似的物品。這類入關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i. 非正式入關(Informal Entry)
這最後一種入關形式的要求較正式入關形式(包括上述所有入關形式)的要求而言,相對寬鬆。進口商品滿足如下情況可以進行非正式入關:
(1). 應繳關稅額低於1,250美元;
(2). 屬於某些特定的免稅商品;
(3). 屬於某些其他特定種類的商品;
(4). 原本從美國關稅區出口的美國原產商品,在再出口前,僅僅出於維修和改造目的而再進口到美國關稅區。

3. 入關需要提交的文件
入關過程中須向美國海關提交一些特定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列單如下:

a. 合法入關證明
下面兩份文件中一份顯示某人有合法的引導入關的證明必須向美國海關提交:
(1). 證明進口商是收件人的貨運提單,或
(2). 不能提供貨運提單時的運送證明,即運送者證明此人有引導入關公文或此人作為經授權的代理人引導入關。

b. 發票
美國海關主要用發票來判定進口商品的預估稅額。須向美國海關提交如下兩種發票中的一種:
(1). 含必備信息特別要求的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如入關港、買賣方姓名和地址、進口貨物的詳細說明、原產國、商品價格、幣種以及相關信息;或
(2). 形式發票(Performa Invoice),僅限於無法在入關時提交的情況下使用。如若提交形式發票,則需在入關後的120內補交商業發票。這份形式發票也必須在進口商品抵達美國關稅區的五日內向美國海關提交。

c. 海關入境申報單(Entry Summary)(即Customs Form 7501)
這種文件,海關入境申報單(即Customs Form 7501)必須在海關放行進口商品的十天內與商品預估稅的押金一併提交。其他須一併提交的必備文件有美國海關在某人引導入關後退還的入關包裹以及其他必備證明達到海關要求的文件。

d. 立即交貨(Immediate Delivery)
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入關套裝程序含提交海關通行證影本(Customs Form 3461)的一種立即交貨的特殊通行證。這種文件須在商品抵達美國關稅區前提交。一經海關批准,進口商品抵達後能夠很快通關放行。但是,需要注意是海關入境申報單以及預估稅的押金須在放行的十日內提交。

4. 清關(Entry Liquidation)
當美國海關發出對進口商品的正式准入、確定進口商品種類以及進口商品實際繳稅稅率時,進口商品美國關稅區就得以清關了。通常,提交海關入境申報單(Entry Summary)(即Customs Form 7501)以及其他必備文件之時即清關開始之時。清關須知由海關公佈在當地海關官署公告上。然而,如若海關在進口商因錯誤分類或關稅押金不足而拒准入境申報單,進口商將從海關處收到一份詳細說明問題的通知。如若進口商未對該通知進行回復,那麼清關將進行,進口商將付額外的關稅。清關之後,如若登記在冊的進口商對清關有任何的不滿,可在90天內向當地海關港務局長(Port Director)或當地海關行政區長(District Director)提交抗議或向在華盛頓的海關總部提請行政裁決。一旦抗議提交或行政裁決提請的時限已到,或是及時提交的抗議或提請的行政裁決被否決,則清關終止。海關須在商品入關的一年內進行清關,除非延長時限,即便延長時限,清關也須在商品入關的四年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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