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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子女監護權的調整變更
流覽次數:5218    添加時間:2005/10/4    來源:Angela Chen

 

紐約州最高法院——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在对子女监护权的重新安排解释道:必须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而且经证明,该原则在处理与子女监护权有关的问题上具有重大价值。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子女监护权的重新安排请求都必须根据其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对所有相关因素的考虑,但在过程中,法官最为注重的却是子女的利益,即到底怎样的安排对子女最为有利。

在父母双方离婚之后,其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必然随之发生极大的变化,纽约州最高法院指出,“在有些案件中,为维持非监护方父母与其子女的联系及亲密关系,而妨碍监护方父母开始新生活或重组新家庭,这是很不现实的问题。”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法院能够将非监护方父母的探视权放宽到最大化,使其能够在不影响监护方父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维持其对子女的抚育机会,那么,这可能是对子女最为有利的安排。

法院在考虑对子女监护权的变更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因素,但又并不限于这些:

  父母双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子女监护权或反对该变更请求的理由;

  子女与监护方、非监护方父母双方各自的关系;

  该变更对子女与非监护方父母之间的接触次数和程度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变更对监护方父母与子女在经济生活、情感、以及教育等方面的促进程度;

  为维持子女与非监护方父母之间的关系而需做合理的探视安排的可行性;等等。

即使非监护方所提出变更申请并不具备合理的依据,但通过衡量是否批准该申请而可能对子女产生的利弊,法院可能仍会批准该申请。如果经济或健康因素仍然是法院批准监护权变更的决定因素,只要从整理体上对孩子有利,那么,哪怕是监护方的再婚或仅仅是对新生活的希望,那也足以构成调整监护权的理由,因为对子女来说,这些能够加强并稳定父母的新家庭。

上诉法院认为,非监护方父母有权确保监护权的正确行使,尤其是如果子女与非监护方父母及其社区的联系非常紧密,那么,长途的迁移无疑就显得非常不合理,此时法院可能就会考虑转移监护权,但监护方父母对此结果仍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总之,法院在考虑子女监护权的变更安排时,将本着便利父母双方当事人,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子女利益的原则,同时将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父母双方要求或反对迁移的善意;

2、子女对监护方和非监护方父母的依恋;

3、制定合理的子女探视计划,从而使非监护方父母与子女维持正常的亲子关系;

4、监护权调整的批准与否将对子女产生的利弊分析;

5、监护方与非监护方父母之间的敌对关系将对子女产生的影响;

6、监护权的调整将对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影响;

7、对当事人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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