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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離婚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中國離婚是否在加州有效
流覽次數:7689    添加時間:2011/5/27    來源:Sophy Huang

賀秀娟律師長期從事移民法和家事法執業,每天都會遇到客人提出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不少問題比較典型具有代表性,因此,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將這些問答整理后陸續公佈在網站,供更多讀者瀏覽瞭解,獲取有用的信息。
 
張讀者問:
 
我先生把小孩帶去美國加州躲避,不讓我見5歲小孩,至今2年。聽他同學說他向加州法庭提離婚,但我在台灣並未收到法庭文件,我先生有美國綠卡我沒有。請問如果依美加州法律,我有探視權,他不讓我探視孩子。不和我聯絡不告訴我他們地址電話,他有罪嗎?我可以告他嗎?我該怎樣才能讓他不阻礙我探視小孩?我想取得孩子監護權,請問我是在台灣結婚的,小孩是在台灣出生,我是不是應該在台灣離婚取得監護權.再去美國要回小孩?
 

賀秀娟律師答

 
您好!我們對您陳述的情況深表遺憾,在此給予您如下回復:
1、 如果您的先生在沒有獲得您的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帶小孩離開臺灣去美國,並且在過去2年內沒有讓您與小孩獲取聯繫,那麼,這種行為無論是在臺灣還是在美國都算是違法的。
 
2、根據您的案件情況,您與先生在臺灣結婚,並且在臺灣生育小孩,因此,您應該可以在臺灣提起訴訟,而且,由於去美國進行訴訟對您來說,無論是在時間、精力、還是經濟上,都將是一種非常大的損耗,所以,在臺灣提起訴訟對您來說應該是比較有利的。但由於您的先生與小孩目前已在美國加州居住了2年,因此,美國加州對該案也應該有管轄權,而且根據您的陳述,您的先生目前在美國應該已經提起了離婚訴訟,只是您尚未收到法庭文件。因此,依據目前情況來說,您的案件應該比較複雜,而且,將來您的案件無論是在臺灣還是在美國進行審理,對您的先生或您來說,都應該是非常麻煩的事情,因此,如果您能夠與先生取得聯繫,雙方就其中的相關厲害關係耐心商討一下,最後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協定應該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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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姓讀者問:

 
賀律師你好!我和前夫是在中國離的婚,他這時在美國加州提出了離婚訴訟,我已在2個月前得到傳票。我將很快在美國結婚,這樣一來,我應該不能在美國結婚直到訴訟結束。我想知道:
1) 我是否可以在加州法院請求認可我的離婚證書在加州合法有效?如果可以,需要多久?
2) 我已得到加州傳票2個月,還要多久這個訴訟能得到最後判決?
 
賀秀娟律師答:
 
1) 要證明您在中國已經離婚,請中國的公證處出具離婚公證書即可。我們要先瞭解你在中國是以何種方式離婚的,雙方是否有什麼爭議,如財產、子女、贍養費等問題沒解決,為何前夫又要在加州提請離婚。
2) 加州離婚有6個月的等候期,從離婚申請人(你前夫)向你送達離婚申請和傳票之日開始計算,等候期結束後法院才能下離婚判決。但重點是我們要瞭解你前夫現在到底在主張什麼。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説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
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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