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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費30萬,加州法院判女方自行承擔
流覽次數:8570    添加時間:2011/5/25    來源:Amy Chen

賀秀娟律師在上一篇文章中為我們介紹了美國離婚的成本:
 
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LwView.asp?xw_id=396 
 
     最近,加州上訴法院有一個案例,正好是關於離婚過程中律師費的產生和承擔,此案中,女方的律師費高達30多萬美元,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都判決這部分律師費由她自己承擔。離婚案件怎麼會產生這麼多律師費?這些律師費如何計算得來?如何能避免高昂的費用?讀者難免有些疑問,讓賀秀娟律師帶我們來一探此案的究竟。
 
     早在2007年,Kevin和太太Lauren就通過法院離婚了。2009年底,Lauren請求法院判決Kevin支付她在離婚訴訟中的律師費。Lauren的律師稱,2008年聽證前Lauren就欠她律師事務所7萬多元律師費(第一階段費用),當時法院判Kevin承擔其中的2萬。而聽證之後,Lauren的律師費又再產生了17萬多(第二階段費用),總共高達22萬多。Lauren要求由Kevin全部承擔。Lauren的律師認為,是Kevin迫使Lauren在小孩等問題上和他爭訟,從而產生了這些費用。Lauren的律師收費標準是$575/小時,她的法律助理則是$225/小時。
 
     Kevin認為雙方的律師費支出不成比例。整個離婚案件中,Lauren的律師費高達30余萬(包括上訴費用),Kevin律師費是14萬多。第二階段,Lauren律師費就高達12萬多,而Kevin的只有7萬9仟。而且他注意到對方律師,光是從比佛利山莊到橙縣開庭的在途駕駛時間,就收費4200美元。Kevin的律師收費是$400/小時。
 
     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的收入和支出申報(income and expense declaration),查明兩人的收入和支出情況是:Lauren在2006年8月就沒有工作了,無收入,但擁有心理學碩士學位,藥品顧問執照。她每月從父親那裏獲得8仟多元的生活費,月開銷9仟多,赤字$497。Kevin平均月收入1萬2仟多, 支出1萬3;赤字$517。
 
     法院依據加州家事法2032條款,認為雙方經濟條件相當,沒有一方可以承擔對方這麼高的律師費,所以駁回了Lauren的請求。
 
      Lauren不服,上訴至加州第四上訴法院。雙方主要就經濟情況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展開了辯論和證明。最終,上訴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判決依據並無錯誤,維持原判決。
 
     法院還指出,在牽涉到複雜或重大事項時,當事人在訴訟前也可以尋求法院的幫助,有機會通過個案管理計畫,瞭解律師費及訴訟費金額;而本案女方當事人沒有這樣做,未考慮雙方的支付能力,濫用訴訟權利,致使費用遠超出任何一方可承受的範圍。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在美國離婚實實在在的費用,一旦進入訴訟,起碼都是上萬美元的律師費,此案中兩方當事人的律師費總和更接近50萬。賀秀娟律師要提醒的是:在美國也只有少數很富有的人才花得起50萬美元來打離婚官司,因此,離婚前,還是要先掂量一下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看能否支撐後續的費用,否則,最好還是以協定的方式比較適宜。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
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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