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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投資人,必須要考慮:排期導致的再投資風險
流覽次數:1955    添加時間:2023/8/24    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今天,看到有朋友轉來某位律師說明年或者今年底要排期了要趕緊,在通過排期馬上就要來的緊迫感來賣項目。

其實,排期來了與否不是看官方排期,律師不應該不懂什麼是實際的排期。否則,2015年5月1日,老法下的EB-5排期才開始,那些老投資人怎麼會到今天為止,15年申請EB-5的絕大多數投資人都已經等了8年了,還在等排期。自己的老客戶還在等排期,怎麼能不向新客戶披露真正的排期風險。

律師不應該就排期問題,揣著明白裝糊塗,誤導投資人,更不應該以美國身份在美國賣EB-5項目。EB-5是證券,在美國是被嚴格監管的,除了區域中心自己,任何在美國的人不管是公民還是綠卡身份,除非有Broker Dealer(BD)牌照,都不能賣EB-5項目,否則是違法的,也會被處罰的,而且可能會波及所賣的項目。

任何投資人,如果在美國的人向你推薦或推銷EB-5項目,你應該問一句,你有BD牌照嗎?沒有,那就根本不能兜售EB-5,無論通過什麼方式。

今天不想就這個問題談太多了,EB5Sir要談一個問題,關於再投資的,希望所有新投資人都要意識到排期帶來的再投資風險。

先來解釋下,什麼叫再投資,老投資人經常稱其為“二投”乃至“三投”。

你當前做的EB-5投資是第一次投資

一般而言,EB-5資金進項目實體都會有個借款期,譬如5年或者5+1+1年一共7年。

如果沒有排期:

EB-5貸款到期之後,JCE(項目企業)還款給NCE(區域中心和投資人成立的貸款公司),區域中心再還款給投資人。

如果有了排期:


按照移民局的規定,在2年的有條件綠卡(臨時綠卡)階段,EB-5資金必須維持在風險(at risk)中,也就是必須進入實體項目中。

此時,JCE還款給NCE後,如果排期導致EB-5投資人的臨時綠卡2年期未滿,那麼你的EB-5資金,必須再進入新的項目,這就叫做“再投資”。

第一次“再投資”,會被大家叫做“二投”,再來一次就是“三投”,如果排期遙遙無期,那麼可能會“四投”、“五投”下去。

再投資,對於絕大多數項目而言,只要EB-5投資人還想要綠卡,那麼幾乎失去對投資項目的任何選擇和決策權。再投資,是區域中心們濫用自己優勢合約地位的最佳機會。

關於老法下再投資的林林種種可以參閱:再投資政策匯總與新法更新|2022年7月

在新法的擬定過程中,區域中心們更是利用了自己的立法影響力,將自己的權力更加放大:再投資|EB-5新法解讀,EB-5投資人更是無從選擇只能就範,除非放棄綠卡。

雖然,在新法的條款裡,拿走了投資維持期必須是在拿到有條件綠卡之後的2年這個限制條件:重大利好:新投資人僅需維持2年投資期!雖然,移民局有意表態接受該解讀:移民局:再次明確2年投資期新政。如果移民局一旦接受該條款,那麼至少意味著再投資將不會因為排期而發生了。

但是,區域中心們正在反對:2年投資期新政,區域中心們開始反對!,而且根據EB5Sir與相關人員的交流所知,該立法“漏洞”早晚會被彌補:2年投資期利好新政,將被顛覆,再投資還是會成為新法下新EB-5投資人無法擺脫的夢魘。

新投資人,還沒碰到實際狀況,肯定不知道再投資的痛。

舉2個最近的例子:

前兩周,有位15年的老投資人告訴我,排期還沒到就要三投了,還算好資金還都在;前兩天,有位投資人向我報喜,829獲批了,我問錢回來沒,他說再投資分了2筆,近20萬進的一個項目已經破產了,還有30多萬好在區域中心的人幫忙進了基金已經拿回來了,我開玩笑說就當買綠卡了,他說:嗯,半價。

投資人沒權力選擇,區域中心全權操控,是再投資項目風險遠遠高於EB-5初始投資的根本原因。即便你今天巧挑萬選,最後還是無法選擇再投資的項目,無法控制風險,這是EB-5法規最大的惡,而區域中心們樂見其成。

而有些律師,無視排期只宣傳雙遞的好處,不向投資人披露排期導致的再投資風險,實在是有違職業道德。


文章來源:美國EB5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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