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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具特色的美國文化管理體制
流覽次數:3917     添加時間:2010/11/10

在文化藝術方面,美國以不幹涉為原則,美國政府沒有專設的文化部、宣傳部、廣電局、文物局或出版局等部門,政府對文化藝術事業的管理和資助主要依靠法律來進行,其中最重要的兩部法律是《國家藝術及人文事業基金法》和《聯邦稅收法》。通過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美國政府鼓勵各州、企業集團以及全社會對文化事業進行投資。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自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的第一部支持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法規,由總統簽署成為法律,即《國家藝術及人文事業基金法》。依據此法,美國創立了其歷史上第一個致力於藝術與人文事業的機構:國家藝術基金會與國家人文基金會(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 Arts and the Humanities,NFAH),該機構獨立運作,從事藝術與人文事業的補助,以促進美國藝術與人文事業的發展,還設立了聯邦藝術人文委員會,由聯邦政府中工作性質與文化發展有關的部門的首腦組成。
NFAH的宗旨
  根據美國教育法案第26章,國家藝術基金會與國家人文基金會的宗旨在於擬定政策,以支持美國的人文與藝術的發展和文化資產的保護,以獎掖文化藝術活動,提升文化藝術水準為主要任務。至於為什麼要提升文化藝術水準,而政府應扮演什麼角色,美國的法案有更進一步的說明。在教育法案第951條中,詳細詮釋了成立基金會的理由:
——藝術屬於全美人民所有。
——人文與藝術的鼓勵與支援本為私人與地區的事業,但也是聯邦政府所應關心的。
——進步的文明社會不應單獨致力於科學與科技,也應充分珍惜並支持其他學術與文化活動,以期更瞭解過去、現在和未來。
——為貫徹民主,公民必須具備良好的智慧與視野。故必須讓不同背景的人接受良好的教育,並且有充分的機會接觸藝術與人文。
——為促進人文藝術的提升,聯邦政府宜支持各地區、州,以及私人機構擬定相關計畫。故政府必須深切體認公共補助的本質,政府提供補助是為了公共的目的。
——人文與藝術反映國家豐富的文化遺產以及所有人民以及族群的多元信仰和價值觀。
——藝術與人文的展演與研究需要持續的熱忱與奉獻。雖然政府不可能創造出一位藝術家或學者,但是卻有必要創造良好的環境,使思考力、想像力和創造力得以自由發展。
——美國不僅在硬實力、經濟總量和科技上居世界翹楚,精神方面也應領先其他各國。
——美國人無論是在學前、在學或社會上,都應接受適當的人文與藝術教育,以期能認識與欣賞生活之美,以及文化資產、藝術、人文作品之各項成就。
——民主國家必須尊敬並保存其多元文化藝術資產,同時也應支援新的創作,因此有必要提供藝術家和相關團體財政上的支援。
——為達成教育的任務,建立自由的社會,為美國國民樹立良好的典範,聯邦政府應扮演文明傳承的角色,並促使藝術達到最高成就。
可見,美國政府在從事藝術補助上所秉持的態度是相當謹慎的,其內容至少包括了三項重要的原則:一是民有,不僅意味著物質上的滿足,也包括精神上的充實。所以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說明藝術屬於全民所有。二是藝術與人文的重要性不亞於科學技術,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徵,也是展示國力的重要標誌。三是政府應該促進人文藝術的提升,途徑在於創造有利於思考、想像與創造力發展的環境。
NFAH組織機構
  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與國家人文基金會又分為兩個獨立的組織,一是國家藝術基金會,二是國家人文基金會,分別從事藝術與人文的補助。其組織方式採用合議制的方式。也就是說,他們的重要決策並非由一個最高領導人統籌規劃,而是由一群人組成的決策小組經由開會決議。這種組織的優點是具公平性,而公平性對於一個以補助為主要業務的單位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美國教育法案第954條,國家藝術基金會的決策小組是國家藝術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on the Arts),共20位委員,包括6名國會議員與14名公民。國會議員無投票權,包括3名眾議員與3位參議員。其中參眾議員各2名,分別由參眾兩院議長任命,而參眾議員各1名則分別由參眾議院多數黨領袖任命。另外14名公民,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他們必須在藝術方面有卓越成就,而總統提名委員時,也必須重視弱勢及區域均衡。委員當中,國會議員的任期為2年,其他14名委員的任期為6年,於不同時間結束任期。
美國國家人文基金會內部設有國家人文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on the Humanities),由26名公民組成,其產生方式是由總統提名,經由參議院同意。這些委員必須在人文方面有卓越的成就,而總統提名委員時,應注意到弱勢及女性。26名委員中,有9位任期為2年,9位任期為4年,其他8位的任期為6年,任期結束後,2年之內不得再任。
對藝術、人文及文化的定義
  根據美國教育法案第952條,“藝術”包括(但不限於)音樂(器樂與聲樂)、舞蹈、戲劇、民俗藝術、創作文學、建築及其相關領域、繪畫、雕刻、攝影、手工藝、工業設計、動畫、電視、廣播、電影、錄影、錄音、表演藝術、藝術管理與展覽、傳統藝術、藝術的應用與研究; “人文”則包括(但不限於)語言(包括現代與傳統)、語言學、文學、歷史、法律學、哲學、考古學、比較宗教、倫理學、藝術史、藝術評論、藝術理論、透過人文研究方法所研究的人文社會科學,以及其他反映美國生活、歷史及多元文化的人文科學研究等等。
文化產業政策逐步完善
  美國文化產業政策是隨著其文化產業的發展而逐步完善的,政府每年拿出相應比例的資金投入文化藝術,該項資金的運用直接面對文化藝術事業而不是耗費于龐大的文化行政機構的運行之中。基金首先用於集團贊助,NFAH每年向各州及聯邦各地區藝術委員會撥款一次,占年總基金額的20%。其餘款項直接用於向各個藝術人文領域內的個人及團體有關專案提供直接資助,也用於優秀藝術成就的獎勵。
事實上,NFAH的投入只占人文藝術整體投入的一小部分。美國聯邦政府對藝術的年投入約11億美元,而州、地方政府和企業的贊助高達50億美元以上。這是由於政府在政策上採取了“杠杆方式”,以“資金匹配”來要求和鼓勵各州、各地方以及企業拿出更多的資金來贊助和支持文化藝術事業。這種“資金匹配”對於各地來說,就是要求各州、各地方撥出相應的地方財政來與聯邦政府的資金配套。如美國國家交響樂團每年得到的藝術委員會撥款只占總費用的10%,其餘款項需由地方、企業及全社會予以資助。而對於各藝術團體或藝術家來說,如欲獲得政府補貼,必先從企業或其他途徑籌集到政府資助3倍以上數額的資金。國家藝術與人文基金會規定對任何具體項目的資助總額都不超過所需經費的50%。顯然這種資金匹配方式調動了各州、各地方乃至全社會資助藝術事業的積極性,也調動了各藝術團體、藝術家的積極性。同時,引入了多方考察調研的機制,既確認了該項目的社會意義與藝術意義,又提高了項目的可實施度,避免了無效投入。
國家通過減免稅政策資助文化機構
   美國2/3的非盈利文化機構是通過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而獲得資助的,國家對這些企業和個人實行減免稅政策。《國家藝術和人文事業基金法》規定:政府對文化藝術給予有限支援的方式是對非營利性質的文化藝術團體和公共電臺、公共電視臺免征所得稅,並減免為其贊助的個人和公司的稅額。1917年美國聯邦稅法就明文規定對非盈利文化團體和機構和公共電視臺、廣播電臺免征所得稅,並減免資助者的稅額。對以非盈利的、促進文化、教育、科學、宗教、慈善事業為目的的團體免征賦稅,個人和企業對上述非盈利團體的捐贈可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
《聯邦稅收法》具體規定下列組織可以享受免稅待遇:一是交響樂和類似的團體;二是促進爵士樂發展的音樂節或音樂會組織者;三是合唱藝術團體;四是組織青少年藝術家演出的團體;五是組織藝術展覽的團體;六是促進戲劇表演的團體、舞蹈藝術團體和學校;七是促進對歷史文物欣賞和保護的團體;八是促進手工藝發展的團體。
由此可見,美國政府對高雅藝術、民族藝術和有形無形文化遺產採取鼓勵、支持和保護的政策。對於營利與非營利的區分,不在於其是否盈利,而是看其經營目的,即:營利性機構在於為老闆或個人和股東謀利;而非營利性機構卻除了支付雇員的工資和場租費用外,其收入、財產和盈利不得為個人所有。因此,美國的文化藝術團體均可自願以本身的宗旨選擇登記為營利或非營利機構。若登記為營利機構,則與一般商業公司一樣,需照章納稅,好處是盈利可以自由支配。若登記為非營利機構,好處是可以免稅,並能得到政府和社會的資助,但盈利不得為私人所有。

文章來源:http://www.zgxxb.com.cn/jsdk/2010112400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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