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長期調派赴美進行短期工作的跨國公司主管、經理或專業技術人員的跨國公司(限在移民局書面作業)
案件說明
一、L-1 Blanket 集體調職申請是專門為大型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和境內公司之間頻繁地調派雇員而設置的申請程式,適用於大公司在調派人數較多的雇員時。集體調職申請對雇員的資格要求同單個申請一樣,但由於對公司要求較高,故一般很少採用。不過,由於這種申請程式快捷簡便,符合條件的公司不妨採用。
除了要滿足L-1簽證申請雇主一般要滿足的條件外,申請L-1簽證公司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從事貿易活動至少 1 年以上。
2. 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自己至少有3個分支機搆,如公司分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其地點不限於美國境內。
3. 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境內的分支機搆在美國的雇員總數至少達1000 名。
4. 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境內的分支機搆年營業收入共計至少達2500 萬美元。
5. 提出申請的美國公司及其美國分支機搆,在過去 12 個月內至少有 10 個L-1 申請獲得批准。
二、優勢 L-1 簽證在所有非移民簽證中,可能是既相容了某些簽證的有利之處,又擺脫了另一些簽證的不利之處的唯一的一種簽證。
1. 相對于其他非移民簽證,L-1簽證允許有雙重意圖;
2. 相對於E類簽證,L-1簽證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企業,並且對投資量沒有特別規定;
3. 外國公司或美國公司,只要確實都在做生意。對其從屬關係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4. L-1簽證人士,可以攜帶全家進入美國,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國的各種福利,並且相對於H類簽證,L-1簽證配偶在獲得工作許可證之後,可以在美國工作;
5. 持有L-1簽證者,一般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後,即可申請移民身份(綠卡);並且拿到的綠卡即是永久綠卡,不必象投資移民那樣先拿兩年臨時的有條件綠卡;
6. 持L-1簽證者,在申請綠卡時,可以自由地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做商務旅行。這種有移民傾向的簽證比B-1簽證優越很多。
三、申請資格條件只有美國境內的跨國公司才有資格為其“公司轉調人員”申請L-1,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公司或附屬公司。並且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必須為母子公司關係,母公司擁有分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權。美方的有關公司必須在L-1受調派人員被調轉來美工作整個期間與另一個外國公司存在貿易關係(指經常性、系統性、持續性的提供商品交換或專業人員的服務)。受雇關係必須是實際上的雇傭關係,並非代理人(Agent)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此外移民局還要求當調動的人員在美國工作時,其母公司必須依然存在並且正常運營。受益人方面要求被調派人員在國外公司近三年中至少具有持續滿一年之管理工作經歷,而且被調派人員到美國子公司所擔任的工作職位與工作性質,必須與原擔任管理工作相吻合。 四、簽證有效期 L-1簽證可首簽三年(新公司只給一年),以後每次延期兩年。行政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延期兩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可達七年;專業人員可申請延期一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