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成某項長期實質性貿易,而需要赴美的條約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以及專業技術人員(限在美國移民局及在台協會書面作業)
案件說明
E-1簽證簽發給與美國簽訂商務和航行條約(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或者是與美國有其他協議的條約國公民(包括赴美從事貿易工作的主管、經理或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屬)來美進行貿易活動的非移民簽證。條約商人簽證的申請者,都必須符合此類簽證有關他們的國籍,公司所屬的國籍,大小性質和貿易的方向,以及他們在公司的職位等嚴格要求。
申請E-1簽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人的國籍屬於與美國簽訂了《商業與航海條例》,或者《雙邊貿易協議》的條約國,目前,中國大陸、香港以及澳門都不能申請E簽證;
2. 擁有該條約國國籍的股東或雇主必須擁有其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權;
3. 公司的貿易活動必須達到“大量的”(substantial)的標準。此種貿易活動應該是連續不斷的,而且要有一定的貿易量及貿易次數;
4. 公司的至少50%的貿易量應該在美國與條約國之間進行;
5. E-1簽證申請人必須是公司的主要貿易主管或經理,或者擁有對公司運營至關重要之特殊技能的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