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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兒童身份保護法--公民21歲以下離婚子女(境外領事館操作)
兒童身份保護法--公民21歲以下離婚子女(境外領事館操作)
編號: AA-017
類型: eBook
類別: 移民->親屬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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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說明

【法源依據:】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Pub.L.No.107-208,116 Stat.927)
國務院電文(DOS Cable) 015049
國務院電文(DOS Cable )131625
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號發佈的關於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2號備忘錄

【申請注意事項:】
1 離婚判決下達時間的確定;
2 在需要的時候利用愛國者法案;
3 面談時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明檔;
4 離婚判決下達的當日為年齡凍結的日期

相關問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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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1月,我(美國公民)為女兒提出了移民申請,在2002年5月,我的女兒離婚,在離婚當日她的年齡是20歲15天,請問,如果我的女兒在參加面談的時候超過21歲,那麼,她還能夠繼續以兒童的身份移民嗎?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如果您的女兒在其面談的時候已經超過了21歲,說明她面談的時間是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生效之後,如果您女兒的移民申請案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生效之後仍然在審理過程當中,那麼她就能夠利用該法案提出凍結年齡的申請,那麼即使她在參加領事館面談的時候已經超過了21歲,她仍然能夠以兒童身份移民美國。
2. 請問,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是什麼時候生效的?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是美國總統布希在2002年8月6日簽署的,該法案對移民國籍法中關於兒童的定義做了較大的修改。
3. 我朋友的父親(公民)在2001年8月為其提出了移民申請,但是在2002年9月我的朋友離婚,離婚當日他的年齡是21歲30天,請問,我的朋友還能夠以兒童身份移民美國嗎?
  根據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之規定,受益人年齡凍結在離婚的當日,而您朋友在離婚時已經21歲30天了,所以凍結年齡就沒有什麼意義,但是您朋友的父親為其提出申請的時間是在2001年8月,所以,您的朋友符合愛國者法案的相關要求。因此,如果您的朋友同時使用愛國者法案和兒童身份保護法案,那麼他仍然能夠以兒童身份移民美國。
4.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和愛國者法案中關於年齡的扣減是自動生效的嗎?
  不是的,您必須要主動的向移民局或是領事館提出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或是愛國者法案進行扣減年齡的申請。
5. 我於2003年5月離婚,當時我是20歲半,在我離婚之前我的公民父親為我提交了移民申請。請問,在我離婚之後,我能夠以公民21歲以下的近親子女身份(IR-2)申請移民嗎?
  在您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進行年齡凍結和移民類別提升之後,您可以公民21歲以下的近親子女身份(IR-2)申請移民。不必再繼續等待配額排期。
6. 我父親為我提出的移民申請在2002年的8月6日之前由於某種原因被拒,被拒後我們又提出了上訴,該上訴在2002年8月6日並未最後決斷,但是我卻在上訴的過程中超齡,請問,我還能夠從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中獲益嗎?
  可以的(如果您被拒的原因不屬於少數特定狀況),該法案適用於發生在2002年8月6日之後的案件,但是也同樣適用於發生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但是在2002年8月6日之後尚未作出最後決斷的案件。
7. 我在2002年8月6日之前離婚,我想申請移民類別提升,由公民已婚子女身份轉化為公民21歲以下單身子女身份,但是在2002年7月,我的申請由於超齡的緣故而被領事館拒絕,請問,我能夠利用該法案提出年齡凍結的申請嗎?
  您提出年齡凍結的申請,其成功的機會不是很大,因為您的移民申請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生效之前就已經因為超齡的原因而被拒簽,但是如果您移民申請提出的時間是在2001年9月之前,您就可以利用愛國者法案提出上訴;或者您可以將您的移民類別提升為親屬移民第一優先類別(公民21歲以上單身子女)。
8.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該法案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能夠促進家庭團聚,避免骨肉分離。該法案的出臺,體現了移民法的公正和人道,也是移民法不斷得以完善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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