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操作指南介紹
【用途】
介紹被美國雇主派往美國境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綠卡工作者提交“為歸化入籍而保留居住權申請”的操作方法。
【法源依據】《移民國籍法案》(INA)§316(b)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 通常,如果永久居民離開美國一次的時間為1年或超過1年,那麼歸化入籍所要求的“連續居住”將會中斷。
2. 申請人必須自成為永久居民以來已在美國連續地實際居住至少一年時間。
3. 如果當事人的雇主為美國的研究機構、美國公司或美國公司的子公司,那麼雇主必須提交一份擔保書而非證明信,並由適當的行政负责人撰写并签署。
1. | 我在美國的一家德資企業工作,將要被派往德國總部工作一年半,為了在德國工作期間不中斷歸化入籍所要求的“連續居住”,我可以提交N-470申請嗎? |
不可以。提交N-470申請人的雇主如果是公司,那麼該公司必須是從事美國外貿和商務發展工作的美國公司或美國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 |
2. | 我在移民美國前就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的工作者, 到美國後仍然從事相同的工作,我即將被該組織派駐中國的成員機構連續工作一年,我是否可以申請N-470? |
不可以。因為依據INA§316(b),你只有在成為永久居民後被該公共國際組織雇傭,才有資格提交“為歸化入籍而保留居住權申請(N-470表)”。 | |
3. | 我受雇於美國的一家研究機構,要在海外連續工作兩年。我目前已經身在海外了。離開美國之前我沒有提交N-470申請,現在還可以提交該申請嗎? |
只要在你離開美國一年之內都可以提交N-470申請。 | |
4. | 我即將被美國政府機構派駐海外連續工作15個月。我的N-470申請已經被批准,工作任務完成後,我是否可以不用回美證而返回美國? |
你仍然需要申請回美證才能在離境15個月後返回美國。請參見《回美證申請操作指南》。 | |
5. | 我符合提交N-470申請的條件,在我即將赴海外工作的20個月期間,我女兒將和我一同在海外生活。她今年22歲了,是永久居民。我提交N-470申請,是否讓她也可以獲得“為歸化入籍而保留連續居住權”福利? |
不可以。N-470申請人的綠卡子女只有未滿21歲,並且未婚,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中的受贍養者隨行海外,才可以獲得“為歸化入籍而保留連續居住權”福利。 | |
6. | 成為永久居民以後,我曾以非居民身份報過稅,這會影響我申 請“為歸化入籍而保留居住權”福利嗎? |
根據移民國籍法你會被視為已經放棄了在美國的居住權並已經喪失你的永久居民身份。因此,你可能不具備歸化入籍或申請保留居住權的資格。 | |
7. | 如果我的N-470申請被拒絕,我可以上訴嗎? |
如果申請被拒絕,當事人會收到拒絕通知書及一份上訴通知表。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拒絕通知書後的30天內,向拒絕其申請的USCIS地方辦事處提交上訴通知表,並交納$675申請費。 | |
8. | 我的N-470申請被批准了,那麼我在海外工作的時間能算作在美國“實際居住”的時間嗎? |
依據INA§316(b)提交的N-470申請獲得批准的當事人通常只能保留歸化之連續居住權,歸化入籍所要滿足的“實際居住”時長要求並不能豁免,除非當事人是被美國政府機構聘用或與美國政府機構簽訂合同赴海外工作的。此類情形下,當事人在海外居住的時間可以算作在美國的“實際居住”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