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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協議離婚—解決離婚爭議管道(I)
流覽次數:9186    添加時間:2011/11/11    來源:Irene Lee

在美國,離婚是一件耗時耗力的麻煩事,特別是當雙方存有爭議,鬧的不可開交的時候,恐怕要將所有的時間、金錢、精力及當初美好的感情都賠進去了。因此,面對離婚爭議,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協商與談判,如此一來,夫妻雙方可避免在法庭上對簿公堂,進而以平和的手段結束婚姻關係。 當您意識到自己面臨婚姻問題時,該採取何種措施來保護自己,可參考USLawChina的文章《美國離婚,如何採取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以下, USLawChina將為您介紹於美國辦理協議離婚之程序、財產債務之分配、子女監護和撫養費、離婚協議書之簡介等,以合理捍衛自身權益。

一、 離婚程序簡述
1. 簡易離婚(Summe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指無須經過法庭審理即可獲得離婚判決之法定程序。簡易離婚之優點是較為經濟、便捷,但其適用也存在諸多要求和限制。如美國存在簡易離婚的大多數州,都要求適用簡易離婚之雙方當事人須就離婚意願答成一致,且結婚不得超過一定年限、不得存在共同生育或收養之未成年子女、不得擁有任何不動產利益、雙方皆必須放棄對配偶請求贍養費之權利等。
2. 普通離婚(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指需要進行法庭審理才可獲得最終離婚判決之法定程序,而普通離婚包含兩大類:
(1). 爭議性離婚(Contested Divorce)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並送達給配偶傳票和離婚申請後,如對方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遞交答辯書,針對離婚申請提出異議,且雙方當事人最終無法就離婚相關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協議,此即爭議性離婚,又稱訴訟離婚。爭議性離婚對當事人雙方在時間、精力、以及金錢方面的損耗將非常大,其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地參加法庭聽證審理來解決其爭端,有時還需要雇請律師,而在時間方面就更是無法掌控,有些爭議性離婚案件甚至會拖上好幾年。
(2). 協議離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如夫妻雙方就離婚相關問題不存在任何異議,或是最終達成了一致書面協定,該離婚程序即為協議離婚。若配偶在接收到送達的傳票或離婚申請後,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辯書,且沒出席法院聽証,即屬缺席離婚,該程序也為協議離婚程序。與爭議性離婚相比,協議離婚能為當事人雙方節省大量時間、金錢和精力,同時在離婚各項問題的解決上,當事人也能擁有更多自主權。

二、 提請離婚地
在提請離婚地之確定上,美國各州法律都規定了應滿足的條件,即居住要求,但各州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而只要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滿足某一州法律所規定的居住要求,便可向該州提請離婚,同時該州的相應法院有對該婚姻案件裁決之管轄權。但由於離婚訴訟一般由個地方法院管轄,因此某些州在居住要求的設置上較為嚴格,例如加州規定提請離婚的一方配偶需為該州居民,在提請前6個月已居住在該州,提請前至少3個月居住在提請離婚所在縣。但大多數州只規定了一重限制,如阿拉巴馬州僅規定,夫妻一方必須為該州居民,並在提請離婚前至少6個月居住在阿拉巴馬州。關於居住要求的相關文章,可參考USLawChina《在美訴請離婚須滿足法定居住要求》。

三、 離婚理由
指當事人提請離婚,法院據以准許其離婚申請之法定事由,在美國,每州皆要求提請離婚之一方配偶向法庭說明離婚理由。依所需提出證據的程度又分為:
1. 過錯離婚(Fault Divorce)
指夫妻一方提請離婚時,必須能提供適當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才可獲得法院離婚判決。通常情形下,可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如殘酷,造成對方精神或身體上痛苦、通姦、遺棄配偶達一定時間、夫妻一方被監禁達一定年限或於婚前隱瞞自身問題而無法實施性行為。
2. 無過錯離婚(No-Fault Divorce)
指要求離婚的一方配偶無須證明對方存在有過錯或不當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只需簡單說明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得法庭離婚判決,但當事人必須提出一個符合所提請州法律規定之離婚理由,如無法相處、無法協調的差異等。

四、 等候期
指當事人向法庭提交離婚申請書或向對方送達傳票之日起,到法庭進行聽證審理或下達離婚判決,所必須經過的法定期間,其目的在於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時間進行考慮,如協調、甚至進行調解,從而確定是否已不存在繼續維持婚姻可能。等候期也能讓雙方當事人有充分時間處理離婚相關事宜。各州對於等候期的規定有所不同,例如紐約州的等候期為40天、加州為6個月、印第安那州為60天。

在文章的第二部份,USLawChina將為您介紹美國婚姻財產制度、子女撫養費配偶贍養費以及離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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