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某駐海外領事館向國務院提出了以下問題:如果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打算赴美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然後便離開美國,不在美國居住,那麼《移民國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320條款是否仍然適用?
根據320條款,在海外出生的美國公民子女(包括領養子女)若滿足一定條件便可以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但INA320條款要求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入境後,在美國居住(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實際監護”。
INA對“住所”(Residence)的定義為“常規居住的處所”(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一個人常規居住的處所是指一個人主要的、實際的居住地點,不受主觀因素影響。因此,為了滿足INA320條款的要求,申請入籍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須向領事館官員證明,當前在美國擁有實際住所;僅聲明自己有在美居住的意圖是不夠的。只有暫居海外的美國軍事人員或美國政府雇員的子女可以被視作“在美國居住”。
但是,並不能就此認為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只要不在美國居住就不能入籍。如果子女的美國公民父母一方或祖父母一方已在美國實際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且其中至少兩年是在該父母/祖父母一方14歲生日之後,而子女未滿18歲,常住在美國境外,且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實際監護,符合加速歸化入籍申請人要求的相關人士可以根據INA322條款為該子女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申請被批准後,該子女可以申請B-2簽證前往美國參加移民局面談,然後宣誓入籍,成為美國公民。
綜上所述,320條款只適用於能證明當前在美國擁有實際住所的子女。針對上文中領事館提出的問題,答案應當是:INA320條款不能適用於這種情況;領事館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當讓符合加速歸化入籍申請人要求的相關人士根據INA322條款為該子女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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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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