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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2條約投資人簽證(一)
流覽次數:3727    添加時間:2018/4/11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前往美國從事投資開發等商業活動,因此,申請E-2簽證也為投資人打開了赴美進行投資的一扇窗。但E-2簽證在中國大陸並不是很流行,主要原因是中國不是美國的貿易條約國,因此沒有資格申請E-1或E-2簽證。
 
一、E-2條約投資人簽證概述
1. 定義
根據移民法SEC.101(a)(15)(E)(ii),如果外籍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獲得E-2條約投資人非移民簽證:
(1) 申請人已經或正在積極地將相當數額的資金投入到美國一個實際運作的企業,而不是以賺取生活費為目的,將一小筆資金投資到某個邊際企業。
(2) 申請人入境美國的唯一目的是開發並指導公司運作。
(3) 申請人在E-2條約投資人簽證期滿或終止之時自願離開美國。
 
注意:E-2投資人的雇員如果滿足一定條件,也可以申請E-2簽證。與條約投資人隨行的配偶及子女不受國籍限制,都可以獲得E-2簽證。
 
總結:E-2簽證是簽發給與美國簽有投資條約的國家/地區人民的非移民簽證,簽證持有人可來美國從事投資開發等商業活動。而簽證持有人第一次被獲准入境美國時間不會超過2年,若是初次以E簽證身分入美,會獲得2年居留期限,2年內每次出境後重新進入美國會再次獲得2年期限。E簽證一般有4-5年的有效期,只要簽證有效,簽證持有人幾乎不受居留期限期間的限制,但於簽證到期後,持有人必須重新申請新的E-2簽證。
 
2. 簽證優勢
(1) E-2簽證不像H-1B簽證有名額限制,也不需要先經過勞工局、移民局的申請程式,可直接向領事館來申請。
(2) 申請人不用證明其是臨時性停留美國,也不用保留其外國居所,而只要表明在簽證期滿時將返回原居住地即可。
(3) 申請人的配偶以及未滿21歲的子女即使不是條約國公民,也可以獲得E-2簽證,並且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4) 只要申請人保證其在身份到期後一定會回國,並且公司也滿足E-2的規定,簽證就可以不限次數地申請延期。
(5) E-2簽證持有人每次離開美國時,須將他的I-94表(出入境記錄表)交回移民局官員。當再度入境時,簽證持有人向移民局官員出示他的簽證,可以獲得一張新的I-94表,上面注明他又可以E簽證在美國停留2年。
 
但E-2簽證的不利之處在於只有條約國的公民才可申請E-2簽證,就目前而言,華人密集的國家及地區中,只有臺灣,菲律賓,加拿大,韓國,及泰國的公民可以申請E簽證;大陸地區還不具備此資格。且即使投資人持有此身份20年,除非透過其他途徑,否則仍不能調整身份為美國永久居民。即便如此,E-2簽證還是提供了一條快捷方式,可以來美等待時機,申請綠卡。因為E-2簽證持有者可以通過商業活動認識符合條件的公司,條件成熟時即可辦理職業移民,並且在申請職業移民的過程當中,仍可合法在美居留和工作。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E-2條約投資人還可申請EB-5投資移民。
 
二、申請E-2條約投資人簽證的有關規定
1. 條約國
此處的條約國是指與美國有友好、通商、通航條約或者與其等價的形式的國家。根據移民法SEC.101(a)(15)(E)的特別法令,該條約國還包括符合條約國簽證特權的國家。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可以申請E類簽證(包括E-1和E-2)的條約國有:
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加拿大、智利、中國(臺灣)、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地亞、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德國、洪都拉斯、伊朗、愛爾蘭、義大利、日本、約旦、韓國、拉脫維亞、利比理亞、盧森堡、馬其頓、墨西哥、荷蘭、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菲律賓、新加坡、斯洛文尼亞、西班牙、蘇里南、瑞典、瑞士、泰國、多哥、土耳其、英國、南斯拉夫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只能申請E-2簽證,不能申請E-1的條約國:
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比利時、玻利維亞、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汶萊、保加利亞、喀麥隆、加拿大、智利、中國(臺灣)、哥倫比亞、剛果(布拉柴維爾)、突尼斯、土耳其、剛果(金沙薩)、哥斯大黎加、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丹麥、厄瓜多爾、埃及、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希臘、格林伍德、洪都拉斯、伊朗、愛爾蘭、以色列、烏克蘭、英國、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哈薩克斯坦、韓國、科索沃、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利比理亞、立陶宛、盧森堡、墨西哥、莫爾達瓦、蒙古、黑山、摩洛哥、荷蘭、馬其頓,前南斯拉夫共和國(南聯盟)、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塞內加爾、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里南、瑞典、瑞士、泰國、多哥、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南斯拉夫
 
美國已與以下國家簽訂條約,但條約尚未實施:
白俄羅斯、薩爾瓦多、海地、莫三比克、尼加拉瓜、俄羅斯、烏茲別克斯坦
 
高級茶葉洋酒貿易商成功申請E-2投資簽證
 
楊小姐,投資高端洋酒,茶葉,草本進出口貿易,擔任首席財務長兼首席營運長職位。
 
案件難點:
1. 總公司員工數僅3人
2. 辦公司月租僅﹩300/月
3. 因其產品特殊性,需要多項許可證,例:煙酒許可證
4. 楊小姐之前未有營運公司的經驗
5. 楊小姐之前來美簽證為探訪親戚
6. 楊小姐投資公司為﹩100,000,其薪資卻高達﹩50,000美元
 
案件成功關鍵:
1. 申請人國家國籍為美國條約國家之列
2. 證明公司為美國真實運營公司
3. 所有投資程序為與企業有緊密關係
4. 公司投資項目並非為邊際投資
5. 投資者有充分證明擁有營運管理公司之才能
6. 投資者充分證明有意圖在在E-2簽證結束後離境
 
結果:本案於2016年7月12日送出審查且於2016年7月24日簽證申請通過。


公司的條約國國籍:
要達到E-2簽證的申請條件,申請公司必須具備特定條約國的國籍,也就是說特定條約國的雇主必須擁有該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權。確定某公司的國籍應注意以下兩方面:
(1) 擁有公司50%或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國籍即是該公司的國籍。此規則同樣適用於由美國和另一國共同投資,雙方各占50%股份的合資公司。如果該公司是上市公司,且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資者手中因而很難確定其國籍,那麼可以以公司最初上市交易的國家來作為該公司的國籍。公司所在地或公司主要業務所在地與公司國籍無關。
(2) 公司所有權人的國籍也就是其公民身份所隸屬的國籍。如果該公司是由多家企業共同擁有,那麼必須分別確定每家企業的所有權人,從而確定最終的所有權人,並以最終所有權人的國籍來決定該公司的國籍。在計算某一國籍股東的股份是否達到50%時,已是美國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的股份不能被考慮在內。
 
受益人的條約國國籍:
要確定受益人是否有資格獲得E-2簽證,要看受益人是否有條約國國籍。條約投資人的國籍是由其國籍決定的。在公司或組織進行申請時,其所有權必須被追溯到該企業的最終所有人。衍生的受益人,即E-2受益人的配偶及孩子,可以是任何國家的國民。
 
2. 有關申請人/公司的規定
實際運營的企業
該企業必須是一個真實、並在積極運營中的商業或創業的實體,它為謀求利潤而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該企業必須符合在美國從事這種貿易必須遵循的法律要求。
 
積極的投資
積極的投資是指條約投資人將其資本放置在有商業風險的地方,以期產生利潤。資本包括資金和其他資產,但不能直接或間接通過犯罪行為獲得。
 
實質的大量投資:
(1) 與購買一個已經成立的公司或創建一個籌備中的企業的總成本相比,投資資本已經很充足。
(2) 該數額足以確保條約投資人的財政承付款項能夠使企業成功運轉。
(3) 對於條約投資人能夠成功地發展並指導企業十分必要。一般來說,企業的運營的成本越低,相對投入的資本越要達到相當的數額。
 
以下資料可作為參考:

 
不能是投資邊際企業
邊際企業指的是一個企業現在或將來不能為條約投資人及其家人提供足夠維持其最低生活的收益。如果該企業剛成立時並不能提供這種收益,而現在或將來卻能夠為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那麼它也不算是邊際企業。這種預期收益一般應該在自此外籍人士著手企業正常商業運營之日起五年內實現。
 
舉例:現在我們有一個義大利的美國牌子淇淋,同時店裏也提供熱的麵包、可頌等夾在霜淇淋上面的熱食。他可以開連鎖店經營,投資這樣一家連鎖店包含運營等是25萬美金左右,符合辦理E-2簽證條件。
 
美國公司未成立,兩人獲發5年E-2簽證
 
韓先生、王先生,投資口腔實驗室,韓先生為首席執行官,王先生為首席財務長兼人力資源主任。
 
案件難點:

1. 投資人尚未于美國成立公司
2. 投資人中僅韓先生擁有臺灣牙醫執照,王先生以前的工作經歷與投資產業無關
3. 在美國的客戶資源不足,現有客戶僅一家診所
 
案件成功關鍵:
1. 證明投資在一個真實營運的企業
2. 該投資並非為邊際投資
3. 投資者充分證明擁有管理或專業技能
4. 投資者充分證明在E-2簽證結束後離境
 
結果:本申請案於美國在台協會(AIT)面談順利通過,兩位投資人均獲得了五年的E-2簽證,帶領全家前往美國展開新生活。

 
3. 對受益人的限制
投資人
投資人必須是條約國國民,並且已經或正在積極地將相當數額的資金投入到美國一個實際運作的企業,而不是以賺取生活費為目的,將一小筆資金投資到某個邊際企業。投資入境美國的唯一目的是開發並指導公司運作。並且在條約投資人簽證(E-2)期滿或終止之時自願離開美國。
 
雇員
如果該雇員正在或將要去美國從事公司的行政或管理工作,或者該雇員具有某種特殊資格,他/她的工作對於美國公司的運營至關重要,此人即可獲得E簽證。此雇員必須與主要的外籍雇主具有相同國籍。除此之外,該名雇員也要在簽證期滿或終止之時自願離開美國。其雇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此雇主具有某一個條約國國籍,正以非移民條約投資人身份居留美國,或者如果此人不在美國,但是將一同申請條約投資人;或
(2) 此公司或組織50%股權必須為此條約國的公民持有,正以非移民條約投資人身份居留美國,或者如果此人不在美國,但是將一同申請條約投資人。
 
有三種雇員可以獲得E-2身份:
(1) 對公司起到發展和指導作用的人員
(2) 有行政和管理職責的職員
(3) 有特殊技能的職員
 
E-2申請人的家屬:
(1) E簽證持有者的配偶以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獲得E簽證。一旦小孩超過21歲或結婚,他/她就沒有資格再以此身份在美國居留。
(2) 2002年頒佈的法律規定E簽證主受益人(即投資人)的配偶可以獲得工作證(其他親屬不在此列)。要獲得工作證,配偶必須提交I-765工作證申請表。獲得工作證後,此配偶才可以工作。
 
4. 回國約束力
根據移民法SEC.101(a)(15)(E),申請人在其條約投資人身份期滿或終止的時候,保留其離開美國的意願。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簽證的申請,或是永久性勞工證獲得批准,領事館或移民局也不能僅以此為理由否決E簽證受益人的初次簽證申請、改變身份或居留延期的申請。
 
申請人為了證明其非移民傾向所需要的文件證明申請人無移民傾向的最好方法就是顯示其與居住國或美國以外的國家之間有著牢固的“約束力”,並提供有力的支援。針對此點,可在如下幾個方面著重考慮:
(1) 在美國境外有不想放棄的住所。如在美國境外購置的房產並未轉賣的證明,甚至是自己的祖墳或為自己提前購買的墳地在原居住地等。
(2) 在原居住國有難以放棄的經濟關係。例如擁有理想的工資收入、公司股票、銀行存款,擁有自己的汽車、房產、土地、公司等。
(3) 在原居住國有未了的工作關係。比如,申請人出示目前所在單位開具一份在職證明或休假證明,說明在其在美國工作期間,原單位將為其停薪留職等。
(4) 在原居住國有著重要的家庭及社會關係。建議證明自己某些重要的家庭成員仍然將在原居住國長期生活,表明受益人熱愛自己親戚朋友,將會回國和他們團聚。
(5) 出示美國雇主的邀請信及有關雇傭文件,在這些信件及文件中能夠說明受益人去美國的目的、計畫及停留期限等的短暫性。
 
針對E-2 條約投資人簽證問題,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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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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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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