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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Q-1文化交流訪問者簽證?
流覽次數:3611    添加時間:2019/4/25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國政府熱誠歡迎外國公民赴美參加交流訪問項目。針對交流訪問者,美國除了有J-1交流訪問者簽證,還有Q-1文化交流訪問者簽證。
 
J-1簽證是專門發放給作為交流訪問者赴美參加美國國務院批准的“交流訪問者計畫”(Exchange-Visitor Programs)的外籍人士。
 
一 、什麼是Q-1簽證
Q-1簽證始於1990年。Q-1簽證的設置主要得益於迪士尼公司(the Walt Disney Company)及其它類似公司的積極遊說。他們害怕正在使用的J-1交流訪問計畫會被撤銷,因為他們的外籍雇員主要從事的是非技術性工作,而這些雇員通常會參加一些文化交流方面的工作。有了Q-1簽證,外籍人士就可以更方便地參加帶有本國分享歷史、文化和傳統這些內容的工作或實習。

Q類簽證屬於非移民簽證,分為Q-1、Q-2和Q-3這3種。其中,Q-2簽證適用於前往美國參加“愛爾蘭和平進程文化與培訓計畫”(Irish Peace Process Cultural and Training Program,亦稱“威爾士簽證計畫”(Walsh Visa Program) )的愛爾蘭共和國部分地區的公民以及英國北愛蘭地區的公民。而Q-3簽證則適用於Q-2簽證申請人或持有人的隨行家屬,包括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

Q-1簽證並沒有國別或地區限制,是適用于一般外籍人士的非移民工作簽證,特別是那些將赴美參加以提供實踐培訓、工作及分享歷史、文化和國家傳統為目的的國際文化交流專案的外籍人士。
 
注意:美國沒有制定專門用於Q-1簽證申請人或持有人的隨行家屬的簽證類型。關於Q-1國際文化交流訪問者的配偶和子女如何作為隨行家屬前往美國的問題,我們將在下文中予以討論。
 
二、如何申請Q-1簽證
移民局
雇主向移民局提交I-129非移民雇員申請是外籍人士獲得Q-1簽證的第一步。非移民雇員申請獲得批准之後,申請人就可持此申請的批准通知書及其它簽證申請所需材料前往美國使領館申請Q-1簽證。

非移民雇員申請可以提交到對雇主總部所在地享有管轄權的移民局服務中心,也可以提交到對雇傭關係發生地享有管轄權的移民局服務中心。

Q-1簽證申請人的雇主可以選擇繳納1410美元進行加速審理。這些申請必須在15天內得到裁決。
 
注意:Q-1簽證申請人的雇主所提交的非移民雇員申請可以只有一位受益人(即Q-1簽證申請人),也可以有多位受益人。如果申請人有多位雇主,則每位雇主需要分別向對雇傭關係發生地享有管轄權的移民局服務中心提交非移民雇員申請。

1. Q-1簽證對國際文化交流專案的要求
符合Q-1簽證要求的國際文化交流專案應經過美國司法部長批准,其目的是與外籍人士分享歷史、文化及國家傳統,為外籍人士提供這些方面的實習或工作機會,並為美國公眾打開另一條學習國外文化的通道。

符合Q-1簽證要求的國際文化交流專案必須達到公眾性、文化、工作或實習這3方面的要求。

具體要求如下:
a. 公眾性(Accessibility to the public)
國際文化交流項目舉辦地點必須在能使所有或部分美國公眾感受部分國外文化、分享同種文化興趣的學校、博物館、營業場所或其它設施。某些活動雖然能使所有或部分美國公眾分享同種文化興趣但發生在私人住宅或孤立的營業場所,就不符合這項要求。
 
b. 文化(Cultural component)
符合Q-1簽證要求的國際文化交流項目要求其訪問者的工作或實習必須含有文化性質,且文化內容應是訪問者的工作或實習的主要部分。通常情況下,這部分文化內容必須被指定用來展現或解釋訪問者本國的性情、習俗、歷史、遺留物、哲學或傳統。文化內容可以包括組織化的指導性活動(structured instructional activities),如:研討會、課程、系列專題演講(lecture series)或學校語言中心(language camp)。
 
c. 工作(Work component)
符合Q-1簽證要求的國際文化交流項目要求其訪問者的工作或實習必須與項目內文化性質相關。工作內容必須被用作實現文化內容的媒介。對訪問者本國文化的分享必須通過訪問者為合格的美國雇主工作或參加實習來完成。
 
2. Q-1簽證對申請人雇主的要求
這裡所說的雇主包括美國或其它國家的公司、企業、非營利組織和其它法人實體(legal entity),以及以上機構在美國的支部(branches)、子公司(subsidiaries)、分支機搆(affiliates)以及特許經營者(franchises)。
 
Q-1簽證申請人的雇主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擁有合格的國際文化交流項目;
• 指定相關人員為代表,負責掌管國際文化交流專案並與移民局進行聯繫;
• 正在美國積極從事商業活動(Doing business)。“從事商業活動”是指由擁有雇員的合格雇主經常、系統並持續地提供貨物或服務(包括演講、研討會或其它類型文化項目);
• 為文化交流訪問者提供與從事類似工作的美國當地工作人員同等的報酬和工作條件;
• 有足夠經濟能力向Q-1簽證持有人支付相關費用。
 
3. Q-1簽證對申請人的要求
Q-1簽證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在提交Q-1簽證申請時已經年滿18歲;
• 有資格提供相關服務或勞力,或參加培訓;
• 有能力與美國公眾就其本國文化有效地進行交流。因此,申請人通常需要熟練掌握英語,除非其在國際文化交流項目內的活動包含不需要發聲的內容,如:舞蹈;
• 曾經獲得過Q-1簽證的申請人在第二次提交Q-1簽證申請之前一年內必須持續在美國境外停留,但可以在美國進行短期的觀光或商業活動。
 
使領館
雇主提交的非移民雇員申請被移民局批准後,雇主應把移民局發放的I-797批准通知書原件或影本(如果非移民雇員申請的受益人不止申請人1人)發給申請人。申請人只有在收到非移民雇員申請批准通知書後才能向領事館提交Q-1簽證申請。

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向其居住地轄區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申請。

申請人參加簽證面談前的注意事項:
• 申請材料要齊備。簽證官也可能不特別重視材料,但是可能要求出示某方面材料。
• 事前考慮針對自身狀況,簽證官可能問到哪些問題,該如何回答。
• 通常駐華美國領事館官員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問題就更好。因此,最好在面談前練習英語對話。

曾被拒簽的申請人應該注意的問題:
• 回憶自己上次面談的詳細經過。研究一下,問題出在哪裡,是什麼原因使簽證官決定拒簽,著手去補充說明。
• 自我評價綜合一下,看自己在上次面談中哪些優勢沒有表現出來,下次應該怎樣表現。
• 再次檢查材料,看是否可以進行補充,加強說服力。
• 簽證官可能非常相信前一次的拒簽是正確的,你要想好如何推翻前次的結果,讓他相信那是個誤會甚至錯誤。但是,千萬不要指責前一簽證官犯錯。

三、Q-1簽證持有人在美國境內工作
Q-1簽證持有人到達美國後,必須為其簽證上所標柱的雇主工作。由於Q-1簽證持有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名雇主的雇用,因此,到美國之後,他便可以用兼職的形式為多名雇主工作,只要這些雇主都分別向移民局提交了I-129非移民雇員申請且獲得了批准。

Q-1簽證持有人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證(EAD,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在他入境時,入境口岸的邊境處官員或移民局官員會在他的I-94卡上注明其Q-1身份。一般情況下,Q-1簽證持有人的有效I-94卡可起到工作許可證的作用。

到達美國之後,Q-1簽證持有人如果要變更雇主,就必須由其新的雇主向移民局提交I-129非移民雇員申請。

此外,根據美國相關移民法案的規定,國際文化交流訪問者(即Q-1簽證持有人)的雇主必須為訪問者提供與該領域內同類美國工作人員同等的工資和工作條件。

四、Q-1簽證持有人在美國的停留期限及延期申請
1. Q-1簽證持有人在美國的停留期限
Q-1簽證持有人的簽證上標注的身份有效期一般都足以使其完成預定的國際文化交流訪問項目。最長期限為15個月。此外,Q-1簽證持有人還被給予30天的時間用於離境。

注意:變更雇主會後,Q-1簽證持有人的停留期限仍然不能超過15個月。
 
2. Q-1簽證持有人的延期申請
如果Q-1簽證持有人的簽證上標注的身份有效期不滿15個月,且其在身份有效期滿之前一直維持有效身份,那麼,該Q-1簽證持有人可以申請獲得延期,此時,他的雇主需要為其向移民局提交I-129表格和I-539表格。並且需要同時附上的材料還有之前I-129非移民雇員申請的批准通知書(I-797表格)。如果在此期間有情況發生了變化,雇主還需要提交一份聲明,對這些變化進行詳細說明,如起因等。

注意:即使延期申請獲得了批准,Q-1簽證持有人的身份有效期仍然不能超過15個月,且有效期仍從其簽證上標注的起始日期開始計算。

五、美國境內其他非移民申請改變為Q-1身份
美國境內其他非移民如果滿足Q-1簽證的資格要求,且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如:部分J-1簽證持有人需要滿足回國居住兩年要求切不能獲得豁免,因此不能申請改變為Q-1簽證身份),就可以申請改變為Q-1身份。但是,所有非移民都只能在入境美國90天後提交改變身份申請。

改變身份申請人如果在申請辦理期間離開美國去旅行,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從而導致申請被拒。此時,申請人只有在美國領事館申請Q-1簽證才能重新入境美國參加國際文化交流訪問項目。
 
提交改變身份申請時已喪失身份的外籍人士只能在美國境外的領事館申請Q-1簽證,除非可以證明有延遲申請的正當理由。另外,申請人如果在美逾期停留,就會被要求向國籍所屬國內的美國領事館申請簽證。

注意:在美非法停留達到181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將被視為不具備入境資格而被驅逐出境,並根據其非法停留時間的長短,在之後3年或10內由於不可入境而無法獲得簽證。
 
六、Q-1國際文化交流訪問者的隨行家屬
與其它非移民工作簽證不同,美國移民局並沒有為Q-1簽證持有人的隨行家屬特別指定一種依親簽證。而Q-2簽證的家屬則可以獲得Q-3簽證,成為隨行家屬。

Q-1簽證持有人的家屬(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 )仍然可以獲得簽證,與其一起前往美國;或隨後申請簽證,與其團聚。

Q-1簽證持有人的家屬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申請何種簽證。希望在美國工作的可以申請各類工作簽證(如O-1簽證、L-1簽證等);希望留學美國的可以申請學生簽證(如F-1簽證等);沒有在美國工作或學習的意願的,可以申請B-2簽證。但是,他們必須符合所選簽證種類的資格要求。美國領事官員並不會因其家屬身份而放低簽證申請要求。

Q-1簽證持有人的家屬入境美國後,必須遵守移民局對該類簽證持有人的要求以及美國其它各級、各類法律和規章制度。

在我們DIY平臺
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Q-1文化交流訪問者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更多資訊,歡迎收聽我們網上講座《如何理解Q-1文化交流訪問者簽證?》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4207919494.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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