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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經理人:L-1A簽證與EB-1C移民的解析
流覽次數:4155    添加時間:2017/5/26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許多公司都將他們的資深員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國外公司去,這其中就包括將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運營,這些跨國公司經理和行政主管一般都希望能拿到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綠卡”,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延期或改變非移民身份的麻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能讓子女長期留在美國接受優質教育,因此,很多以L-1A簽證來到美國的經理和主管希望瞭解是否能申請EB-1C移民拿綠卡。

首先,在一些基本要求上面,EB-1C移民L-1A工作簽證很相似,因此很多人符合L-1A簽證要求的一般也符合EB-1C的要求。

儘管取得L-1A簽證為申請EB-1C移民提供了一條方便之路,但是L-1A並不是申請EB-1C的必經之路。而且,移民局批准了一個人的L-1A申請並不能保證批准其EB-1C移民申請,只是表示基本上能符合EB-1C的初步證據。L-1A和EB-1C的相同點和區別分別在哪些方面呢?

適用人群
對於跨國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而言,EB-1C職業移民和L-1A工作簽證有以下共同的要求:
1.美國公司是國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2.受益人在申請的前三年中,在美國公司的海外公司工作至少有一年。

兩類之間最大的不同是:L-1A允許專業技術人員派遣到美國擔任美國公司的經理或行政主管職位;但EB-1C要求受益人在海外公司就已經擔任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職位,也就是說,海外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是不能直接申請EB-1C的。這兩類的海外經理和行政主管都不得是一線(First-Line)管理人員。

因此,L-1B專業技術人員不符合申請EB-1C的資格。L-1B身份持有者除了擁有專業技能,還必須符合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資格才能符合申請EB-1C綠卡的條件。

經營要求
L-1A和EB-1C兩者的另外一個條件是美國公司必須在經營業務(Doing the Business),並且EB-1C要求美國公司在申請提交前已經營一年以上。這一條限制了新公司的L-1A經理/主管不能立刻申請EB-1C。

如果是新公司申請L-1,只能被批准一年。在第一年年底,公司需要申請延期,要證明在美充分經營。延期批准後,L-1A持有人才能申請EB-1C綠卡。

另外,公司還必須證明海外公司將持續運營,即使受益人已經被派遣到美國公司之後也要保持持續經營。這一點在申請EB-1C和L-1的情形下是一樣的,特別是派遣人員是海外公司主要成員的情況。在L-1類別中,如果公司在國外停止經營,L-1身份就失效了,受益人必須在美改變身份或者離開美國。在EB-1C類別中,在受益人取得綠卡之前公司停止經營,這會導致移民局撤銷原來的I-140,拒絕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因此,持續經營是L-1和EB-1C類別的重要要求。

結論和提醒
如能符合EB-1C的要求,這對跨國公司的經理和行政主管是很有利的。因為這一類別不需要申請永久勞工證(PERM)。永久勞工證程序是個非常紛繁複雜的程序,公司必須通過一個招聘程序來測試沒有符合條件的美國人。既然受益人職位都是資深經理和行政主管,這樣的招聘對公司無益。跨國經理和行政主管調派申請中,只要美國公司有這樣一個高階職位,並不需要招聘程序,EB-1C正是為這樣的情況設計的。然而,要符合EB-1C的要求並非易事。正如前文所述,取得L-1A簽證只是意味著受益人很可能也符合EB-1C,這是因為兩者要求很相似,但並不保證一定相符。這個申請的準備工作就很複雜,需要對潛在的因素作進一步分析。如需針對個案進行分析和評估,歡迎與USLawChina聯繫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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