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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服務中心針對EB-5投資移民的最新問答
流覽次數:6791    添加時間:2010/7/5    來源:Cherry Shen

最近,美國移民局(USCIS)加州服務中心(CSC),針對EB-5投資移民的相關問題作出解答,USLawChina特總結如下,供大家參考:

1. 問:若I-829去除條件式投資身份申請(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被 拒絕,申請人可否再遞交一份修改後的I-526投資移民申請(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
    答:若I-829申請被拒絕,那麼不能再遞交一份申請。若申請仍然處於未決(pending)階段,則可以在提交撤銷I-829申請的同時,遞交一份新的I-526申請。

2. 問:(承上一問)若因重大變化(material change)而遞交一份新的I-526申請,會否考量申請人時間緊迫,而加速審理新I-526申請?
    答:加州服務中心無法從郵件收發來判定案件是否需要加速,故而申請人需從常規渠道遞交加速申請。

3. 問:若由其他職業移民類別轉為EB-5類別,可否免於再繳納一份I-485調整身份申請(Peti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的費用?
    答:加州服務中心建議申請人向EB-5的專用電子郵箱寫一封說明信,信件內容包含兩個案件的相關信息。加州服務中心仍然要求申請人遞交I-485申請,並會對其作出裁定。

4. 問:對於非區域中心(non-regional center)的投資案,加州服務中心會否發出收到I-526申請樣表(exemplar filings)的收件通知?
    答:對於非區域中心的投資案而言,並不存在遞交I-526申請樣表的程序。遞交I-526申請樣表的程序是區域中心遞交申請修正案的程序的一部份,包含遞交I-526申請樣表及所有相關的支持性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ation)。若區域中心申請已獲准,則需一併遞交區域中心申請修正案和申請樣表。加州服務中心會發出一封批准通知信(批准區域中心,並沒有I-797批准通知書)。

5. 問:關於調整身份-2009年12月的備忘錄中,允許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資人(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investors)遞交一份新的I-526申請以反映投資計劃(investment
plans)的變化,是否與相關調整身份的規定相互矛盾?
    答:加州服務中心並不認為備忘錄與調整身份的規定以及INA§§245(a)(and 245(d)的法條相互矛盾。然而,最高層的領導正在對這一問題進行複審。故而,若是已獲得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資人遞交一份新的I-526申請以反映投資計劃,加州服務中心則將按備忘錄的相關規定,在批准新的I-526時,重新給投資人兩年的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

6. 問:(承上一問)加州服務中心會如何處理兒童超齡(age out)問題?會否考慮沿用先前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答:加州服務中心並未預見到這一問題的發生,將向總部反饋這一問題,看看是否需要調整相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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