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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兒童保護法 巡迴法庭意見分歧
流覽次數:6105    添加時間:2011/9/27   

“兒童保護法”(CSPA)是美國國會2002年8月6日通過的一個有關移民的法案。兒童保護法中1153(H)(3)條款規定,如果一位外籍人士確定年滿21歲,他們的申請會自動轉換到適當的類別,但可保留申請收據上的原來的優先日期。
 
人們經常遇到的情況是,父母通過兄弟姐妹的申請移民美國。在案件在審理期間,子女超過21歲,父母親移民來美後,再以綠卡申請子女,其子女必須以新的日期排隊多年。例如,今年以美國永久居民的身分申請成年未婚子女類別(F-2B)目前要等八年時間。
 
為了能夠讓子女早點來美,許多申請人向移民上訴局甚至聯邦巡迴上訴法庭申訴。但是,移民上訴局在2009年王氏案件 (Matter of Wang)及2011年第二和第九巡迴法庭在Fei Mei Li v. Renaud和Osorio v. Mayorkas的二個案件判定,按兒童保護法規定,超齡子女不能享受同一個排期的福利。
 
但是,事情最近有了轉機。在2011年9月8日,第五巡迴法庭在Khalid v. Holder案件判定兒童保護法是非常清楚的,移民上訴局在王氏案件的解釋違反了“兒童保護法通俗易懂的語言”。第五巡迴法庭的管轄範圍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和德州,這些州的居民可能成為這個法庭裁決的受益人。當然,政府律師保留可要求同一陪審法官小組或整個法庭的全體法官重審的權利,或要求在最高法院進行複審。
 
現在,不同的聯邦上訴法庭對兒童保護法中“超齡子女是否享有父母較早優先日期”的問題出現分歧。最後的結果是,這個重要問題可能要由最高法庭作最後決定。 
 
 
文章來源於: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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