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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有關HIV感染者禁止入境的規定
流覽次數:4930    添加時間:2008/8/29    來源:Sunny Sun

 

基于公共卫生因素,自1987年起,就禁止感染艾滋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外籍人士入境美国。最近,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Section 212(a)(1)(A)(i)要求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将艾滋病(HIV)明令列为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传染病

2008730法案经修改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不再将艾滋病HIV明令列为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 of public health significance。但是,HHS并未将艾滋病感染从42 CFR 34.2b)法条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传染病列表中移除,因此,根据INA 212(a)(1)(A)(i),仍禁止国际医师确诊感染艾滋病的外籍人士入境美国。

若非有另行通知,凡申请移民签证、调整身份的外籍人士如果感染艾滋病,仍然须递交I-601表格(禁止入境豁免申请,或避难者和寻求政治避难者申请),I-602表格(难民不可入境类豁免申请),根据INA提出豁免申请,豁免批准后方可入境美国或调整身份获得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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