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公佈遺產之前的步驟
流覽次數:6840 添加時間:2006/7/19 來源:Jenny Lv
術語“執行人”(executor),“管理人”(administrator),“個人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都是同義詞,在法律上,表示為死者管理財產的人。遺囑執行人可能是由死者遺囑中指定的某人來充當,或者是由跟死者有特殊關係(這種關係使他成為了有法定責任的當事人)的人(例如,父母或配偶)來指定。執行人可以拒絕擔任該職位。
如果你同意成為某人的執行人,那麼你的工作就要從那人去世後開始。第一步就是確定死者有沒有遺囑。可以到死者所住郡的遺產認證法院去查證,還有一個地方就是死者的律師。當然,遺囑可能放在死者的家裏或是保險櫃裏。必須儘快找到遺囑並宣讀,因為死者可能會把他的葬禮或埋葬事宜的意願寫在遺囑中。
在大多中,死者的家屬會安排好葬禮和埋葬的事宜。要謹記如果死者沒有生存家屬的話,安排這些就可能是你的責任了。雖然每個州的法律都規定了有權決定喪葬事宜和處理死者遺體的人的順序,但是由於時間的限制,這些法律幾乎沒有強制規定。
即使有其他人來做出安排,你,作為執行人,也要瞭解這些,因為葬禮的所有合理花費都是可以由死者的遺產支付的。要明白,州法規定安葬人員可以比其他債權人先獲得支付,也就是說安葬人員的費用必須在支付其他債務(除了遺產管理費和稅務)之前就支付完。因此,你必須仔細查看帳單並檢查有疑問的條目。
剛開始,你最主要的責任就是確定死者的遺產以及哪些當事人可以獲得遺產。一般來說,你必須確定實際利害關係以及你應負責任的那些人。利害關係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
1.共有財產所有權(Joint-property ownership)——包括完全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和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
2.法律規定的無遺囑死亡分配的份額(Intestate-share laws)——包括無遺囑死亡的死者;
3.配偶選擇權(Elective rights)——針對生存配偶不滿意死者在遺囑中所留的份額;
4.自動分配的規定(Automatic-share laws)——讓生存配偶有權能不受其他要求的影響獲得死者的遺產。
最後,你應該對遺產進行合法的審查。這會幫助你整理你履行義務所需要的資訊。審查應該包括死者對不動產以及動產的所有權,針對死者的婚姻以及子女,還有死者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