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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向債權人償付欠款
流覽次數:6261    添加時間:2006/7/17    來源:Jenny 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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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囑執行人被任命了以後的一到三個月內(依據各州的具體規定),法律要求他遞交一份“完整的”(complete)遺產中負債資產的詳細目錄。這份目錄需要被遞交到法院。和其他遞交到法院的文件一樣,負債資產的目錄會成為“公開的記錄”(public record)(也就是說,任何想看的人都可以看到)。簡要的說,遞交遺產中負債資產的詳細目錄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是為了向法院簡要的說明有哪些資產是遺囑執行人稍後將要向法院“報告”(account)的(詳細的告訴法院在遺產被固定下來之後他對這些遺產中的資產做出了怎樣的處理),此外,也是為了讓受益人、債權人和其他和這筆遺產有關聯的人瞭解一下死者經過認證的遺產中到底包含了些什麼。如果遺囑執行人延遲或拒絕遞交這份詳細目錄,那麼只要是和這份目錄有關聯的人都可以請求法院命令他遞交這份目錄。雖然大家對遺囑執行人遞交目錄的時間沒有太多的爭議或爭論,但是通常他們都會比較晚才將負債資產的目錄遞交上去。
 
負債資產的目錄中將會包含死者死亡時任何類型的財產(股票、債券、房地產、傢俱、珠寶、版權、其他債權等。)。通常,這份目錄中只是涵蓋了死者名下的財產。但是,這份目錄也可以非常詳盡的羅列出其他人持有的財產,比方說,遺囑執行人認為應該是死者需要進行遺產認證的財產。此外,不需要經過遺產認證的財產――像是聯合共有財產、人壽保險金或是可以支付給指定受益人的退休金或者是生前信託裏的資產不需要在負債資產目錄中提及。
 
償付欠款
 
為了促進遺產在一段“合理的”(reasonable)時間內被有序的處理,各州對債權人索賠的時間段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即債權人必須在一定的時期內提出債權主張;否則的話,不管債權人的主張是多麼的合理也不能再從死者的遺產中徵收了。這個時間段通常開始於一個特定的時間,假設是遺囑執行人被任命或者遺囑執行人向債權人發佈通知後三個月,並在六到十二個月之內結束。除非因為某種原因法院允許這個時間段被延長,否則的話債權人只可以在這個時間段內正式的提出債權主張,關於這一點,法院的要求是相當嚴格的。然而,遺囑執行人有義務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並且盡力來鑒別債權人的身份,以便於債權人在特定的時期內有機會提出債權主張。
 
因為這段特定期限是讓債權人提出債權主張("open" to creditors' claims)的,所以遺囑執行人要特別小心,不能在這段特定期限結束之前因為對債權人有偏見而將所有或過多的遺產分配給受益人。如果遺囑執行人這樣做的話,那麼他本人將親自對合法的債權人負責。正因為這樣,通常情況下,遺囑執行人在特定期限結束之前都不會對遺產做出分配。這並不是說遺囑執行人不會在特定期限之前或之後對債權主張做出賠償,而是因為遺囑執行人幾乎可以在任何他想做出賠償的時候來處理合理的、沒有爭議的債權主張。通常是有爭議的和未知的欠款才會使遺囑執行人苦惱,也只有這種情況下的債權主張才會運用到這段特定期限。一旦這段特定期限到期,遺囑執行人需要擔心的僅僅是已知的債權主張有沒有處理完、其他合理的花費、稅收有沒有繳納以及有沒有分配相應的遺產給受益人這些問題。
 

償付債務、支付花費、開銷及納稅

 
在遺囑執行人對遺產債權主張的金額做出評估的同時,他需要開始決定他知道的剩餘的債務、開銷和花費的金額(像是醫藥費、水電煤氣費、未付清的大筆開銷費以及法律費用和遺囑執行人的費用),因為所有這些費用都將與遺產稅掛鉤。實際上,遺囑執行人的一部分工作就是遞交納稅申報單以及在徵稅日期到期時核查遺產稅是否已經付清(除非繳稅時間被准予延長,否則的話,遺產稅通常需要在死者死後的九個月內付清)。沒有爭議的欠款以及其他方面的開支也需要遺囑執行人在這九個月內付清。
 
把所有的這些資訊集中起來,遺囑執行人將要準備(或者需要特意準備)死者的納稅申報單來顯示遺產中的所有資產除了用於支付正當的索賠金和其他開銷外,剩餘的部分用於納稅了(如果有的話)。遞交了納稅申報單並不意味著遺產就固定下來了。實際上,聯邦政府以及/或者州政府可能需要幾個月至一年的時間做出“接受”(accept)的回應或者要求遺囑執行人提供更多的資訊或者在某些情況下,決定對遺產進行審查。只有到納稅申報單得到認可以及最終付清了應交納的稅收(如果有的話)時,遺囑執行人才可以對遺產中的所有資產做出分配。如果他提前分配了遺產中的所有財產而導致遺產中沒有足夠的錢來支付剩餘的稅款,那麼遺囑執行人自己將承擔起支付剩餘遺產稅的責任。
 
請注意,如果遺產足夠“少”(small)的話,那麼很可能根本不必遞交納稅申報單。也就是說,如果遺產中的所有資產(包含在死者納稅申報單中)的價值沒有超過“免稅”(tax free)的金額(2000年的標準是67萬5千美金),那麼納稅申報單是完全不需要的。這並不意味著死者擁有的資產在其所在州也不需要納稅申報單,因為州法在這一點上的規定是不同的。在許多州,即使沒有需要交納的遺產稅,遺囑執行人也需要遞交一份報告來證明遺產中沒有需要交納的遺產稅,這樣的話,受益人就可以繼承遺產而不必擔心之後會有遺產稅的突然產生。如果遺囑執行人遞交了納稅申報單而且最終獲得了同意,那麼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通常會給遺囑執行人一封“結束信”(closing letter),聲明死者遺產中不再有需要交納的稅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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