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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家族企業股權繼承爭產糾紛判例
流覽次數:5746    添加時間:2012/1/2    來源:Amy Chen

美國加州橙縣高等(上訴)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某公司創辦人的倖存配偶要求分割公司股份的官司,最終,上訴法院維持了初審法院的判決,認定女方無權獲得公司股份。賀秀娟律師帶讀者來瞭解一下涉及家族企業、婚姻、繼承、信託多方面的案例。

這家公司是加州一家維他命製藥公司,由創始人Jay在1972年一手創辦,1975年遇到現在的太太Ymelda,兩人于1988年結婚。Jay全心全意投入到公司經營中,公司發展迅速。2000年,Jay將他的公司股份全部轉移到信託中,受託人是自己和本案的幾名被告。由於夫妻鬧離婚,Jay第二年又對信託做了一些修改,表示太太對公司沒有控制權。Jay在2003年去世。

Jay去世后,Ymelda起訴信託受託人也就是公司現在的幾名董事,認為公司是她和先生一起創辦的,公司股份應屬夫妻共有財產。Ymelda和公司之間打了好幾場官司,這一次,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初審法院并未支持女方觀點,不過肯定了女方有權提起該訴訟,也應該獲得判前利息(Prejudgment Interest)。雙方均不服,都提起上訴。

上訴法院最終下達了17頁的判決,認定:女方起訴未超訴訟時效;公司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在婚姻期間的增值部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女方可獲得一半;公司價值的計算方式;女方有權獲得自男方去世時應得利益的的判前利息等。

為方便讀者瞭解法院判決,賀秀娟律師對相關問題註釋如下:在加州,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期間所得為夫妻共有,個人財產本身帶來的收入仍然是個人財產,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花時間、心力、勞動讓個人財產獲得增值,增值部份應視為共有。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算出個人財產的衍生利益,以及共同努力創造的所得。

本案中,法院認定Jay在婚姻期間對公司的貢獻應視為夫妻共同的努力,女方對于她的貢獻不負舉證責任。法院也指出,有關公司股份的認定和共有財產的計算,有別於夫妻財產中常見的不動產的認定方式,公司作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無法因婚後的努力而改變財產性質。

賀秀娟律師點評: 本案中,男方早就通過設立信託的方式,轉移公司股份的所有權,因此,他太太無法繼承股份,只能從夫妻共有財產上來主張,但公司是男方在結婚前就已創辦,所以主張夫妻共有也很難達到分割股份的目的。無疑,男方對婚姻、繼承方面有相當瞭解或已聘請律師提前做了規劃。除了信託,婚前協議也通常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可避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引起的財產糾紛。如果沒有這些,還可以訂立遺囑來處置自己身後的財產,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分配,不過遺囑會有遺產認證的問題,也比較容易受到質疑。

現實情況中,家庭中的結婚、離婚、死亡、成員變動,對於家族式企業往往有重大影響,有公司負責人因為離婚而失去控股地位,被迫離開公司,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發展。因此,賀律師提醒:要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往往需未雨綢繆,儘早請教專業人士做好全面規劃十分必要。另外,此類案件中,女方往往滿足于在家相夫教子,在訴訟中處於弱勢,女性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是應該考慮的。賀秀娟律師在家事法領域執業20年,專業扎實,經驗豐富,如果讀者遇到疑難,歡迎與賀秀娟事務所聯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服務。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説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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