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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短期觀光、醫療、探親B-2簽證介紹大全
流覽次數:10908    添加時間:2011/10/22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對於無意在美國工作、長期學習,只是到美國作短期觀光、醫療、探親、學習的人群,B-2簽證無疑是其最方便的簽證。為使讀者對B-2簽證有比較全面的認識,USLawChina在本文中將針對其適用人群、申請資格、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與時間、改變身份、身份延期等幾大方面進行 大致講解:

B-2簽證不僅僅是旅遊探親用途,實際上包括了觀光、探親訪友、醫療、參加會議、參加短期學習、或者業餘藝術及娛樂活動。B-2簽證為非移民簽證,持有者不能在美國工作和學習,12個月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出入美國。

雖然移民法明確規定B簽證的人不可以在美國學習,但是也有例外。首先,持B-2簽證的人可以從事一些輔助其觀光、旅遊的短期課程學習,這種輔助的課程一般之只有幾個月,不允許頒發大學或學院授予的學位;國務院允許B-2簽證持有在美國學習英語,前提是每週的學時不超過18個小時,而且學習的時間的是短期的;持B-2簽證的人也可以在美國娛樂性質的學校註冊學習,因為這一類的學校沒有資格將他們的學生歸為F類。

一、適用人群
到美國觀光的遊客;赴美購物者;赴美就醫的病人;拜訪在美國的親友者;到美國參加與商業無關的會議的人以及到美國選擇學校的人等等。

對於B-2短期旅遊觀光簽證,國務院和移民局執行草案認可的具體活動包括:
1.到美國的觀光遊客(可以從事伴隨的短期培訓);
2.到美國接受醫藥治療;
3.業餘演員或運動員赴美參與業餘表演(可能會付給業餘演員或運動員臨時費用補償);

屬於某些人員的隨從人員如:
1.到美國會見未婚夫/妻的家人、訂婚或為婚禮做安排或者和未來的配偶建立關係;
2.將來的F-1簽證或M-1簽證學生在學校報導前90天入美改變身份;
3.臨時赴美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4.為美國陸海空三軍指定的外國臨時服役人員;
5.參加業餘性質或娛樂性質學校的培訓,這學校沒有簽發F簽證或M簽證的資格;
除了以上各種活動,USLawChina書籍《B-2短期觀光醫療簽證申請操作指南》、《B-2短期探親簽證申請操作指南》有更加詳細的介紹。

二、申請資格

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有居住地,且有強烈的意圖不會放棄該居住地;
申請人只是在美國做短暫停留(主要表現為居住國有牢固的約束力,如家庭、經濟、職業、社會關係等);
申請人來美目的是從事觀光、醫療、探親訪友等;
申請人有足夠財力可以承擔他/她在美國的停留期間的費用。

三、申請材料

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照(2x2英寸)、有效護照、簽證申請費收據原件、申請信、居住國約束力證明(固定的住所、收入頗豐的工作、家庭、難以放棄的經濟關係、 訪美簽證記錄)、銀行存款記錄、房產證明、訪美目的、行程安排、擬留美時間等等。
如果赴美就醫,受益人還需提供:所在國當地醫生做出的醫療診斷書、支付能力證明、與受益人之間的聯絡信函、醫學報告(關於所提供醫學治療的陳述)、主治醫生或醫學機構的證明信等。
如果赴美探親,美國邀請方需提供:邀請函原件、I-134經濟擔保書、美方親友的身份證明、護照和簽證影本、綠卡影本等。
詳細的材料,請見:B-2短期觀光、醫療、探親簽證的 申請材料列表或者參照書籍的內容。

四、辦理流程和時間
1.支付簽證申請費 
2.預約簽證面談時間 (相關進度:預約簽證平均等待時間)
3.準備一張符合要求的照片
4.線上填寫DS-160簽證申請表
5.準備簽證申請所需材料
6.到使領館進行簽證面談
7.辦理簽證/護照回傳手續

五、改變身份
持B簽證入境美國后,若想改變為其他非移民身份,改變身份的申請程序是取決於其想要改變的非移民身份類型:
1.若申請由B-2簽證改變為非移民工作簽證:E/H/L/O/P/Q/TN,需要向移民局I-129表格及相應的支持性文件;
2.持改變為上述未提的簽證類型,申請人需要向移民局提交I-539表格;
即使主申請人在I-129表格中提出為其眷屬改變身份的請求,持B簽證者的眷屬也必須單獨申請I-539表格,並且兩表一同遞交。

六、身份延期
持B-2簽證赴美的外籍人士由於預定探訪親友的請求或其他原因,在美國需停留時間超過入境時I-94卡(出入境記錄卡Arrival/Departure Record,俗稱“小白卡”)上批准的時間,且沒有意向改變身份(Change of Status)的話,可申請延期居留。USLawChina相關文章:《B-2簽證延期的注意事項

以上對於持B-2簽證赴美旅遊、探親、醫療等活動進行了一般介紹,如有疑難問題或曾有拒簽經歷需要具體評估,請參考我們USLawChina專業操作指南《B-2短期探親簽證申請操作指南》或選擇USLawChina網上律師服務B-2短期觀光、醫療、探親簽證,或選擇付費諮詢服務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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