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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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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中的出口禁忌(三)

更新日期:2011/8/30

禁忌十一:不要忽視給您的轉運人一封說明信,並確保由您的轉運人承擔過失和疏忽保險金。
未提供這種說明的出口商就是在碰運氣,當揹運的時候,就會發現自己沒有索賠權,其轉運人不承擔過失和疏忽保險金,不能也不會處理好問題。

禁忌十二:不要隨意設定產品的協調編碼。
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美國協調關稅制度以便產品的分類和申報關稅。對於適用協調編碼的某些特定的產品常常有一些機動空間,如一般沒有一個完全恰當的產品編碼。由於協調代碼的選擇影響產品申報的稅率,且各國的稅率不同,所以毫不考慮申報稅率而選擇另一個產品編碼替代是沒有意義的。

禁忌十三:不要忽視遵循《美國外銷法》(US Export Laws)關於出口文件要求的責任。
除非有豁免申請,出口商都須準備並提交托運人出口申報單(Shippers Export Declaration, SED)。托運人出口申報單須將所有裝船貨物列出,引證適當的出口許可證,並表明最終目的地,最終使用者以及最終用途。不提交托運人出口申報單的出口商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

禁忌十四:不要在托運人出口申報單上造假。
出口商須對托運人出口申報單負責。不要在托運人出口申報單上簽發不足額發票(Under-invoice)或超額發票(Over-invoice)以便避稅。不要為幫助外國買家獲得非法進口特惠稅而在托運人出口申報單上的原產地一欄造假。這些行為違反《美國外銷法》,而美國出口商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此外,這也可能讓美國出口商被推定故意幫助、教唆進口商實施關稅欺詐而違反進口國的稅法。

禁忌十五:不要忽視遵循《美國外銷法》中的保留記錄的要求。
出口商須保留出口記錄5年。不遵循保留出口記錄要求的出口商,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

禁忌十六:不要忘記兩個由美國政府主辦的、為美國出口商提供的節省開支的項目。

如外國銷售公司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FSC)該公司的出口退稅給出口商提供了降低其須為出口銷售利潤而繳納的聯邦所得稅。出口退稅給出口商提供了在其進口隨後出口的產品上獲得99%的退稅。

禁忌十七:不要太貪婪!
一個看起來好的難以置信的出口機遇,可能漸變成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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