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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中的出口禁忌(一)

更新日期:2011/8/30

禁忌一:不要認為美國出口控制(US Export Controls)有一次與您的產品相關,就永遠與您的產品相關。
以出口禁律以及各種出許可證要求為表現形式的美國出口控制,源於國會出於有關國家安全、外交政策以及某些短缺品的考慮而採取的舉動。因此,當國會對上述方面的考慮發生變化時,對出口的控制很可能有所改變。違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US Export Control Laws)會招致諸多嚴重後果,從取消出口優先權、扣押產品、處罰金到監禁。
 
禁忌二:不要忘記,作為出口商,遵守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中相關您的產品規定。
此項義務表明您需要對您的行為以及您的代理人以及客戶負責。所以,一旦美國出口禁律或各種出許可證要求與您的產品相關,您將有義務防止您的代理人和客戶再出口您的產品而違反相關禁律或要求。對於您的代理人和客人違反美國《管理出口條例》的處罰,等同您違反該條例。
 
禁忌三:不要忽略了對您要出口的國家進行海外市場調查,以防該國對您要出口的商品有進口控制。
進口控制的細目分類如下:禁止進口(Import Prohibitions)、限制進口(Import Restrictions)(如配額Quotas)和進口許可證要求(Import Licensing Requirements)。這些可能是基於原產地、產品類型或是差產品特性,如有生產假冒產品前科的廠商生產的產品。違反某國進口控制一般會被拒絕產品入境該國。
 
禁忌四:不要認為您的產品可以不經任何改造就能進入海外市場。
許多國外市場常常對進口產品以各種“特殊要求”來限制其進口。這些“特殊要求”總的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 產品規格、產品實驗要求或展品證明要求
♦ 關於原產地的標注要求和某國對原產地的特殊解釋要求
♦ 商標要求
♦ 包裝要求,以及
♦ 文件要求
不遵循某國的“特殊要求”而進口的產品,可能會被拒絕入境該國、在該國邊境被扣押,處以罰金,或被處以強制執行。
 
禁忌五:不要忘記您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中某些明令反對行為負有的責任,如《外國腐敗行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反抵制(反杯葛)法案》(Anti-boycott Act)中的相關規定。

不要為了平息事件而對外國官員及其親朋好友給與或承諾給與好處費。此類違反《外國腐敗行為法案》的行為將會使公司因違反該法案被處罰金,公司相關職員將付出被監禁的代價。避免故意或無意參與對與美國友好的第三國的聯合抵制。違反美國政府的反抵制(反杯葛)法律的行為,將對實施該行為的公司實施的處罰範圍包括取消出口優先權、處以罰金到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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