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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米蘭達規則
流覽次數:8242     添加時間:2005/9/21

“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這句美國警匪片中最常聽的臺詞,也因為好萊塢大片的風靡全球而變得家喻戶曉。這就是美國法律史上最著名的米蘭達規則。

在米蘭達規則頒佈執行之前,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就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根據這一憲法條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還是在國會聽證會上,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可能被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

1963年,一個23歲的無業青年,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強姦和綁架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這麼個玩藝兒。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簽了字。

後來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後,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徒刑。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警官在審訊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力。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

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

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

第三,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

第四,如果嫌犯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他指定一位律師。

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規則。

米蘭達規則的前三條與米蘭達一案有關,而規則第四條,即如果嫌犯請不起辯護律師,法庭應免費為其指定一位律師的規定,則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1963 年作出的另一項重要裁決。

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人所共知,金錢不是萬能的;可請律師辯護,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一百多年來,此款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只是保護了有錢人的人權。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Powell V. Alabama)一案中裁決,法院應為被控犯死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訴溫賴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裁定,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應為被控犯重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

1961年,一個中年窮漢,名叫克拉倫斯·伊爾·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因涉嫌闖入一家彈子房盜竊在佛羅里達州被捕,被控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一些硬幣和罐裝飲料。吉迪恩一貧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師,雖然堅稱自己無罪,結果還是被判了5年徒刑。吉迪恩在監獄服刑期間,利用獄中的圖書館,刻苦自學法律,並給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寫了一份"赤貧者申訴書 ",為自己鳴冤叫屈,聲稱自己因貧困而被剝奪了請律師辯護的憲法權力。這夥計在申訴書中使用了很多剛學來的法律術語,寫得有理有據、頭頭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訴。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強調,"在刑事法院,律師是必須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獄,重新受審,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費辯護律師,最後的判決是無罪釋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監獄裏有數千名在押犯人,因當年受審時同樣沒有律師為他們辯護,後來大多數都獲得釋放。

米蘭達規則出臺後,警方不得不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完整陳述這條規則,而犯罪嫌疑人則絕對有權保持沉默。因為這是美國憲法的規定,也是米蘭達規則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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