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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司法制度(Legal system of the USA)
流覽次數:5924     添加時間:2005/3/5

自1776年北美13個殖民地宣佈獨立至今,美國已走過200多年的歷史。隨著殖民地生活的安定,人們逐漸意識到司法機構在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在這種情況下,詹姆士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國的司法模式設立了北美的第一個法院。早期的美國司法制度沿襲了英國司法制度中的"私人起訴主義",但是沒過多久麻塞諸塞、弗吉利亞又相繼建立了"大陪審團"防止居民或官員濫用起訴權利。而弗吉利亞於1643年任命了美國歷史上的第一位檢察長,這又標誌著美國公訴制度的建立。
 
美國的憲法中明確規定“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這三權也就是審判機關的審判權,檢察機關的檢察權,以及員警機關的執行權。在美國審判機關事實上由52個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組成,包括了聯邦法院系統、首都哥倫比亞特區系統和50個州法院系統。雖然聯邦法院是全美最高法院,但其系統並不高於州法院系統,二者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二者平行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美國的法院系統為“雙軌制”,一邊是聯邦法院,一邊是州法院。
 
美國檢察體制具有“三級雙軌、相互獨立”的特點。美國的檢察機關建立在聯邦、州和市鎮這三個政府級別上,所以又稱為“三級”。而“雙軌”則是指美國的檢察職能分別由聯邦檢察系統和地方檢察系統行駛,二者是平行的,相互之間不得干擾。檢察機關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都是相互獨立的。儘管如此,美國的檢察機關也因為其職權範圍的、規模大小及專業分工的不同而產生了多樣性的基本特徵。
 
美國的員警機關分別隸屬聯邦、州、縣、市鎮四級政府。員警機關無論大小都是相互獨立的,在各自的管轄區域內都享有獨立的執法權。在聯邦員警機關中主要的執法機關分別隸屬於司法、財政、內政和國防四個部。各部下面又分別設有分局及下屬機構。在各州、縣及市鎮的員警歸屬劃分上又因為各地方關心區域、執法權力、規模大小的不同而分別作出不同的劃分。其中,市鎮員警是美國員警的最主要的力量,其人數約占了美國員警總數的四分之三。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聯邦法官及聯邦檢察官的任命都由美國總統直接任免,但需經美國聯邦參議院的批准同意。聯邦法官的制度是終身制的,如果不是因為觸犯一些法律的禁令或者是自身身體的原因而辭職的話,是享有永久法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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