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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體的結構與運作:地方政府
流覽次數:3362     添加時間:2013/12/4

地方政府結構
各州憲法都包含對地方行政實體的規定。每個州內都設有縣[行政縣區在路易斯安那州被稱為堂區(Parish),在阿拉斯加州被稱為行政區(Borough)]和市政府,大部分州還有其他形式的更小的行政實體,例如:行政社區、學區、保護區、鎮區以及交通管理當局等。基於各州憲法或法律的不同規定,地方政府的職權可包括管理、行政或稅務。

美國的民選官員有50萬人以上。其中聯邦和州政府官員不到8500人,其餘是地方官員——市議會議員、地方教育委員會委員、市長、地方治安官以及負責其他職責的官員。

縣政府
縣是州內的基本地理分區,面積可從不到100平方公里到超過20萬平方公里。在48個州,縣政府是州政府之下的主要行政實體。(康涅狄格州和羅德島州例外,這兩州的縣不具政府功能)。

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包括:登記註冊(生死、地產過戶等)、主持選舉(包括選民登記)、修築地方和鄉村道路、用地區域規劃、落實建築規章、以及保障治安(尤其在鄉村地區),等等。有些縣政府也與州政府共同承擔一些職責,例如:為低收入居民提供社會福利、監督落實環保規定和建築規章、管理兒童福利以及發揮司法職能等。在有些州,公立學校的學區以縣為單位劃分,但學校通常有自身的行政結構。

縣政府由民選官員組成,決策和行政往往由行政管理委員會(Board of Supervisors or County Commission)負責。除委員會成員外,其他民選縣級官員一般包括:治安官、法官、治安法官、法醫、審計官、估稅員、檢察官等。除民選官員以外,很多縣還聘請一名專業行政主管,負責縣政府的總體運作。

自治行政體政府
自治行政體(Municipality)是指在縣內或獨立於縣的、擁有自身行政和稅收權的市、鎮、村。自治行政體規模不一,小的可能居民不過百人,大的可以跨幾個縣(例如紐約市)。

自治行政體政府的職能包括各種基本服務,例如:公共安全、街道維修、公園和娛樂設施管理、污水處理、清理垃圾、用地規劃及落實建築規章、救火救急服務、動物管理、公共交通等。較大城市的政府可能還提供住房補貼、經辦公立醫院、管理由市、州或聯邦政府資助的社會福利 項目。很多城市還擁有或者負責管理公用事業公司,如水、電、天然氣、電信通訊等。

城市鄉鎮政府官員均由民選產生,其中包括負責決策的市長和市議會議員。市長為政府首腦,擔負日常行政職責,但不一定是市議會成員。有些城市採用經理式政府,由市議會聘用一名專業主管負責市政運作。這名主管是城市的首席行政官,雖不由選舉產生,但必須對民選的市議會或市長直接負責。

特區政府
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局的統計,美國三分之一以上的政府是所謂"特區政府"(Special District Government)。特區政府不屬於任何地方政府,一般是基於一個地理區域內的某一具體需要而建立。例如:水及自然資源保護、防火、供水、急救、交通運輸。

特區政府領導人可由選舉或任命產生。特區政府的權力大小不一,但多具有很大的管理權和稅收權。特區政府的經費來源一般是所在特區的特別銷售稅或財產稅,有些也來自向用戶徵收的服務稅。


公立教育
所有學齡居民均可享受直至高中的12年(中學畢業生年齡大約在17~18歲)免費公立教育。各州憲法或州法都對如何實行和資助公立教育有明文規定。在大多數地方,學區設有民選產生的教育委員會或教育理事會,其職能包括提出預算 、制定方針、聘請校長。儘管學區往往是針對一個具體的縣或市,但學區範圍不一定等同於政治行政區。在大多數州,公立教育經費來自政府徵收的個人和商業財產稅,另外還可能得到來自州政府從州的總歲收中的撥款以及確定在州彩票收入中的專款。州政府負責制定本州教育標準和總體教育政策,但如何落實這些標準和政策是地方校委會的責任。
 

 

文章來源於:美國駐華大使館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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