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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的持槍權利和槍支管制(二)
流覽次數:3933     添加時間:2012/10/26

奧巴馬總統在國會大廈眾議院大廳發表今年的國情咨文,開場白提到圖森槍擊案重傷的亞利桑納州聯邦女眾議員吉福茲的那張空椅子,以及被打死的九歲女孩克里絲蒂娜未能實現的夢想,但是沒有引申開來重提在2008年競選時提出的限制攻擊性武器的政綱,引起主張加強槍支管制人士的質疑。昨天奧巴馬前往威斯康辛州,隨行記者在空軍一號上就此向白宮新聞秘書吉布斯發問,吉布斯回答說,他不排除總統將在某個時刻就槍支暴力發表談話。但是,他又說不知道總統會在什麼時候談,也不知道總統將談些什麼。

民主黨一貫主張加強槍支管制以抑制槍支暴力,其總統卻在這個問題上如此小心翼翼,說明它在美國政治生活當中的敏感程度。遠的不說,近一二十年的教訓就不少:1994年的時候民主黨控制著國會,總統也是民主黨的克林頓,他們制定的布萊迪法案(購槍需先通過背景調查)和禁止攻擊性武器法案分別於2月和9月生效,結果11月中期國會選舉翻盤,共和黨一舉奪得兩院控制權,分析認為這兩個限武法案起的作用很大;2000年總統大選,戈爾明確表態支持槍支管制,他的家鄉田納西州選民傾向于保障槍支權利,結果本來穩操勝券的家鄉州倒向共和黨,最後戈爾雖然贏得全國多數直選票,卻丟掉了總統選舉。現在,民主黨已經在去年中期選舉失去了眾議院控制權,如果在重要議題上錯誤估計選民的意願,搞不好明年的大選不但參議院會丟給共和黨,奧巴馬連任總統的希望也可能落空。


美國歷史上希望以法律形式管制民間槍支以加強治安機構的權威和減少犯罪,遇到的最大障礙就是憲法第二修正案。國會在1934年制定了第一個全國槍支法,當時推動這項法案的司法部長康明斯知道禁槍不可能,所以只是提出對製造和擁有機關槍、手榴彈及其他便於隱藏的大口徑短槍徵稅,而且不包括手槍和左輪槍。


1865年林肯被暗殺,1881年加菲爾德總統在華盛頓火車站被刺身亡,麥金利總統1901年在水牛城被暗殺,還有多次針對總統等政要的暗殺企圖,都沒有改變美國人作為一個民族不願意放棄擁有槍支權利的意志。直到1963年,被很多美國人視為未來之星的甘迺迪總統在達拉斯遇刺,管制槍支才逐漸上升為一支主流意見。到1968年4月和5月馬丁•路德•金和羅伯特•甘迺迪相繼被刺,醞釀了五年的綜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終於在當年6月生效。


1968年的該項法律禁止跨州買賣手槍,將可以購槍的年齡規定為21歲,而且建立全國的槍支登記制度。同年10月通過的槍支管制法對擁有槍支有史以來第一次加以規範,規定8類人不得擁有武器,包括觸犯聯邦法律獲刑一年以上或觸犯州法獲刑兩年以上者(以上都不包括經濟犯罪),逃犯,非法使用毒品或上癮者,經法庭裁定患有精神疾患者或精神病院病人,非法移民或非移民身份的僑民(僑民並辦理有效狩獵執照者除外),從美國軍隊因違紀被除名者,放棄美國公民身份者等。以後在1996年又增加了兩類人不得擁有武器,一是法庭裁決不得對親密伴侶或其子女進行騷擾、跟蹤或威脅的人,或是因家庭暴力被判輕罪者。


1968年的槍支管制法對槍支買賣進一步做了詳細規定:任何從事槍支買賣的公司和個人都需要註冊;除非是古董槍,不得以郵寄方式買賣槍支;沒有註冊的個人不得到其他州購置手槍;不同州的居民不得相互買賣槍支等。


但是,這項在那個時候最為嚴厲的立法也要照顧維護擁槍權利的民眾和團體,特別是面對歷史悠久、在全國擁有幾百萬會員和數千萬支持者的全國步槍協會(NRA)的強力阻撓,不得不留下一些“漏洞”,例如同一個州私人之間買賣各自擁有的槍支不受任何限制,長槍例如來福槍和獵槍不受跨州買賣規定的影響等。


1981年精神有問題的辛克萊在華盛頓希爾頓酒店門外對雷根總統開槍,雷根大難不死,但是他的新聞秘書布萊迪頭部中彈導致半身癱瘓。前一年披頭士名氣最響的成員列儂在紐約被查普曼開槍打死,雷根被刺事件如同火上澆油,使得反對槍支犯罪、主張嚴格管制槍械的呼聲空前高漲。


雷根雖然差一點送掉性命(一開始雷根和衛士都以為他胸部疼痛是因為被緊急推進座車時擠壓受傷,準備驅車返回白宮。其實最後一顆子彈反彈打斷肋骨,射入胸腔,離心臟僅兩釐米。而且是個炸子,幸好沒有炸開),卻仍然堅持持槍權利,反對加強槍支管制。但是身為共和黨人的布萊迪和他的妻子加入了禁槍行列,主張嚴格管理槍支的團體以布萊迪為號召,持續遊說國會,終於在1993年利用民主黨掌控國會兩院和克林頓當總統的機會通過了以布萊迪命名的手槍暴力防治法,並於次年2月生效。


布萊迪法案重申了1968年槍支管制法禁止擁有槍支的人員類別,將曾經犯罪因而不允許持槍的統一為獲刑一年以上,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購槍背景調查機制。1968年的法律雖然規定了10類人員不允許持槍,但是沒有可靠的執行手段,甄別購槍人的身份完全依賴各州和地方政府,美國人口流動如此經常,犯罪分子有很多機會鑽空子。根據布萊迪法案,設立了隸屬聯邦調查局的全國即時犯罪背景檢查系統(NICS),任何人想要購買槍支必須要通過該系統的排查,有5天的等候期,5天內NICS如果沒有打回票,武器經銷商才可以向顧客出售槍支。


從布萊迪法案提出到辯論到通過的12年當中,全國步槍協會和其他反限槍團體投入了大量人力和錢財,企圖讓它胎死腹中。法案通過並經總統簽字成為法律、NICS建立之後正式生效,NRA仍然沒有甘休,在十來個州裏提起了違憲訴訟(有點類似現在針對奧巴馬政府推動通過的全民醫保法案提起的違憲官司),聲稱布萊迪法案違反憲法第十修正案,聯邦政府越權干涉了本應屬於各州的事務。1997年最高法院裁決布萊迪法案強制地方執法人員對購槍者進行背景調查以及等候期等規定不符合憲法,但是並沒有整個推翻該法律。事實上,絕大多數州的執法人員還是繼續採取布萊迪法案的機制,排查購槍者的身份。而且有的州自己就建立了完善的背景檢查系統,也得到聯邦調查局的認可,可以用自己的系統取代NICS的檢查。到了1998年,互聯網普及程度大大提高,NICS可以做到即刻回復,個別情況下聯邦調查局也只要求經銷商等候3天,NRA對布萊迪法案的挑戰就成了無的之矢,不了了之。


話說回來,當克林頓總統簽署布萊迪法案的時候,雷根也改變了主意。他公開表示如果布萊迪法案哪怕只讓犯罪分子獲得槍支的機會減少10%或15%,也會減少很多不幸的事件。據聯邦調查局統計,NICS系統運行10年,完成了1億次購槍者背景檢查。在2008年一年中,排查沒有通過的人,有犯罪前科的占56%。在逃嫌犯占17%。可見雷根後來的想法真的是有道理。


有興趣的讀者,請耐心等待下個星期的博文,我將繼續介紹美國槍支管制法律,以及圖森槍擊案之後美國擁槍和限槍兩派民眾可能在什麼題目上開戰。


文章來源於:美國駐華大使館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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