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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版權基本常識
流覽次數:4106     添加時間:2011/7/19

 

並不存在全球性自動保護作者作品的“國際版權 ”。在特定國家對未出版作品的保護是依照所在國的法律而定。然而國際版權條約和慣例在很多國家,為國外作品提供版權保護的程式已經被大大簡化。世界上兩大主要版權公約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一下簡稱《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簡稱UCC)。

美國在1955年9月16日加入《世界版權公約》,1989年3月1日加入《伯爾尼公約》。一般來說,成員國國民(包括居住在成員國的外籍居民)出版作品或在該國首次出版的作品均享有其他成員國給予其本國國民在本國的同等保護。《伯爾尼公約》中沒有具體的正式版權申請要求;但《世界版權公約》中規定,凡在本國擁有正式版權證書,均可作為《世界版權公約》的通知函,通知函包含© 標誌而且要附上作品首次出版的時間和權利人姓名,如:© 1995 John Doe ,只有這樣的通知函才能通過其版權申請。《伯爾尼公約》拒絕正式版權申請,認為此做法影響版權使用和適用;基於此,美國在1989年3月1日通過了相關法律修改,認為版權申請具有選擇權。不過美國版權法仍鼓勵著作人進行版權申請,以避免類似“無辜侵權”責任。

如果作品不受國際版權公約保護,美國與其他一些國家簽訂的雙邊條例或本國特定條例也可保護著作。

如果作者尋求特定國的版權保護,應首先判斷其作品在該國的保護範圍,並盡可能在作品出版前完成這些準備工作,因為作品的第一發行時間對版權保護很重要。

對於一些不提供版權保護的國家,應該向該國的版權專家進行諮詢。美國版權局沒有授權任何機構或律師提供國外法律諮詢。

資料來源:美國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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