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對版權侵權刑事責任的修改與補充上看,美國版權刑事責任發展的主要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為適應電子網路發展對版權侵權所造成的巨大衝擊,修正了版權侵權刑事責任構成要件,明確規定刑事責任不再以當事人“故意和牟利”作為構成要件,且“財務所得”的範圍重新定義為“接受或期待接受任何具有價值的物品,包括接受版權在內。
2. 在罰則方面,美國將刑法的有關規定條文修正為:任何違反版權法關於刑事侵權的規定的,依照版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反電子盜竊法》提高了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檢控機關和法院不再將版權侵權的刑事案件當作一般輕罪案件對待,並將《反電子盜竊法》有關版權侵權刑事責任的規定在刑法中予以重述,使得版權法的最新修正及時在刑法典中得到反映。
3. 同時延長了版權侵權的刑事追訴時效。由過去的三年刑事追訴時效延長為五年追訴時效,以便更進一步保障版權人的權利和打擊侵權行為。在訴訟程式方面,允許版權人、合法版權作品的製造人或銷售人以及其代理人在法院量刑前以受害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影響聲明”,就被告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尤其是受害人所遭受的經濟利益的損失進行詳述,並將其陳述作為法院對被告人的量刑參考。在美國版權侵權刑事訴訟屬於公訴罪行,由檢控機關行使公訴權力,版權人只能作為證人或受害人參與訴訟,不能提起自訴。
4. 提起民事賠償之訴, 但不得提起刑事訴訟,從而免受刑事責任的威脅。
但美國國會對版權侵權刑事責任的最新修正並沒有完全解決互聯網下版權侵權的相關問題。 如立法未明確互聯網中的“短暂性複製”(transient copy)或“暫時複製”(temporary copy )是否屬於版權法所規定的“重制或銷售”,網站負責人應否與被告負某種程度的連帶刑事或民事責任。由於國會立法回避了此等問題,美國法院對此問題存在不一致的判決結果,因此將會對互聯網上的版權保護帶來一定的衝擊。
來源:http://www.gsrtvu.edu.cn/libr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