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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
流覽次數:6094     添加時間:2005/3/5

美國的民事訴訟法與英國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很大的區別,都是採用辯論式,法官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則由陪審團裁判,法官判決。

 

刑事訴訟程序與英國法差別較多。一般都有:

(1)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上升為憲法原則

(2)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制度

(3)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

(4)認可並大規模使用所謂的“答辯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民事訴訟法
美國民事訴訟中,因多方當事人的合併或多個訴訟請求的合併而引起的共同訴訟制度是極為複雜的,反訴(Counterclaim)、交叉訴訟(Cross-claim)和引入訴訟(Impleader)即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反訴,也稱為反請求,是指本訴的被告針對本訴的原告所提起的獨立的反請求。在美國民事訴訟中,反訴制度最突出的特點是將其分為強制性反訴與任意性反訴,《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3條對這兩種類型的反訴分別作出了規定。


交叉訴訟,又稱為交叉請求,是指共同訴訟人中的一個當事人可以在訴辯狀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訴訟請求。由於該請求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而是針對同一方當事人中的其他共同訴訟人,故與針對對方當事人的反訴不同,這種訴訟被稱為交叉訴訟或交叉請求(Cross-claim)。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3條第7款的規定,所提出的交叉請求應當是基於作為本訴或反訴的訴訟標的的交易或事件而產生的請求,或者與作為本訴之訴訟標的物的財產有關的請求。這一判斷標準與強制性反訴的判斷標準是相似的,它賦予法院在交叉請求的訴訟標的與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之訴訟標的沒有足夠關聯時,有權裁決不許某一共同訴訟人提出交叉訴訟。但與強制性反訴不同,交叉訴訟是任意性的,而非強制性的。


引入訴訟(Impleader),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被告以第三人對其被訴的權利請求負有責任為理由,起訴第三人而將其作為新的被告引入到原來的訴訟中來。例如,原告訴被告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理由是被告未能及時刹車,導致車輛相碰,致使原告受傷。被告則以刹車剛由某修理商修理過而未修理好為由,起訴該修理商而將其引入訴訟。可見,在存在“引入訴訟”的場合,實際上形成了兩個訴訟,存在著三方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引入訴訟的原告)和第三人(引入訴訟的被告)。

刑事訴訟法
美國法在傳統上來源於英國法,但又由於不滿於英國殖民地的專制統治,因此特別表現在刑事訴訟方面與英王朝的尖銳衝突。在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裏就刑事訴訟的理念問題做了規定:政府在調查刑事案件的時候,有侵害個人權利的危險,也有可能使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應當防止政府在刑事訴訟中濫用權力,如果政府想要判處某人有罪,就必須提供證明某人有罪的充足證據;為了讓個人在訴訟中能與政府的強大權力相抗衡,因此賦予個人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律師的責任應是儘量防止政府發動的刑事追訴導致將個人判罪的結果;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以強化其自我保護的能力;賦予被告人獲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以及對裁判不服提起上訴的權利。美國憲法中對個人權利的上述規定,歸結為一個總的觀念,謂之正當程序。而正當程序的有效運作,是以司法獨立為保障條件;然而司法獨立又是以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的重要特徵。


美國刑法還有值得指出的一點是“辯訴交易”。辯護交易既有特別的解釋也有實踐的經驗。在每一個刑事案件中,不管罪名如何,被告都有權利認罪或者不認罪。在法庭開庭的第一階段法官會問被告或者辯護律師這個被告是否願意認罪。所謂的認罪並不是表示被告沒有罪,而是要求檢察官證明他有罪。每一個被告都有權利要求控方或檢察官證明他有罪。如果被告人願意放棄這個權利,而承認自己有罪的話,他還是享有此項權利。這時法院也會執行此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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