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只能向其住所轄區內的移民局服務中心遞交移民申請。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外,向其在美住所辖区内的移民局服务中心递交移民申请,或亲自到配偶住所辖区内的美国领事馆递交移民申请。
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近親移民第一類IR-1,或CR-1(条件式绿卡)
有條件居民可以享受一般永久居民同樣的權利。例如,可以在美國沒有限制的工作,自由出入美國,並且作為有條件居民在美國居住的時間算入公民歸化所需的時間內。
如果在受益人成為一個美國永久居民之前,受益人已經是美國公民申請人的配偶但他們之間的婚姻還不到兩年,那麼簽發給此受益人的就是一個有條件的綠卡。夫妻雙方必須在受益人允許以永久居民的身份進入美國的第二周年之前的90天以内联合申请把有条件绿卡转为绿卡。如果未能做到,将会导致受益人的有条件永久居民的身份终止。
1.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未滿21岁未婚子女,以及年满21岁美国公民的父母。这一类移民绿卡的名额是没有数量限制的,而且不需要等待排期。
2.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的未婚(已满21岁)子女。每年有23,400个名额。
3. 第二优先: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孩子以及未婚子女。每年114,000个名额。
4.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以及其子女的配偶和孩子。每年923,400个名额。
5.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孩子。每年65,000个名额。
1)美國公民配偶( IR-1 /CR-1)
2)美国公民申请未满21岁子女( IR-2 /CR-2)
3)美国公民在海外领养孤儿( IR-3 )
4)美国公民在境内领养孤儿( IR-4 )
5)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申请父母亲移民( IR-5 )
6)美国公民申请未婚但超过21岁之子女( F1 )
7)绿卡申请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 F2-A )
8)绿卡申请未婚但超过21 岁之子女( F2-B )
9)美国公民申请已婚之子女( F3 )
親屬移民是指通過一定的家庭關係成為一個永久的美國居民。一般來讲,是由一个美国公民(USC)或合法的永久居民(LPR)向美国移民局(USCIS)递交申请。此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就是申请人。其外籍亲属就是此递交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
如果您是一個已滿21岁的美国公民,您就符合为您的兄弟姐妹申请到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条件。如果您是一个合法的永久居民,您就不能为您的兄弟姐妹申请到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
婚生的兄弟姐妹;非婚生的兄弟姐妹,在非婚生的兄弟姐妹18岁之前,申请人生父已成为他们的合法监护人,并且非婚生的兄弟姐妹与申请人生父建立真实的父子关系;父母收养的子女,小孩16岁之前在居住地被收养,并且不管收养前或后,养父母做小孩的监护人已满两年,小孩和养父母也已住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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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移民法上,外國小孩如果雙親失蹤或死亡,或被父母拋棄,或與父母分離或走失,都屬於孤兒。如果孩子的單親沒有能力照顧好他,或為了讓孩子獲得移民和領養而正式放棄對他的撫養權,並且不會撤銷此行為,這個孩子也屬於孤兒。為了獲得移民利益,孤兒的申請必須在16岁之前提交。如果这个孤儿的兄弟姐妹是在16岁以前的孤儿或被领养的小孩,在他的兄弟姐妹被领养时或领养之后被同一父母领养,他也属于孤儿。